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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工伤认定中止期间能否劳动仲裁工资,加班工资,补偿金
  工伤认定中止期间能否劳动仲裁工资,加班工资,补偿金

·我在广元私人工厂干活受伤,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我在广元私人工厂干活受伤,能申请工伤赔偿吗

·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给欠我的3年多的社会保险和加班
  劳动仲裁我从一家广告公司工作了3年半,刚刚辞职。公司在今年7月份之前一直没有给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保险,而且每周六都加班,还有押金3000元。公司是在今年7月份才给我们上的保险,签的合同。但保险卡,今年7月份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和工资表都在老板手里。作为员工我手里的材料只是:盖公章的工作证,盖公章的3000押金收据,和工作3年多:往财务部交的所有广告费

·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调解对方不签字,我应该怎么办?
  我想咨询一下,劳动仲裁调解对方不签字,我应该怎么办?

·工伤咨询,眼表碱烧伤刚做了羊膜移植术20天化工厂工人47岁男现在情况是医疗费用厂
  眼表碱烧伤刚做了羊膜移植术20天化工厂工人47岁男现在情况是医疗费用厂实报实销请问其他该如何处理?谢谢~!

·律师你好,我是做吊车工的01826日发生工伤,21号
  律师你好,我是做吊车工的01826日发生工伤,21号

·我弟弟家婆妈在摘茶叶下午下班途中突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
  我弟弟家婆妈在摘茶叶下午下班途中突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算工伤吗。要请你帮忙

·3013.2.2晚上工伤,公司说也要到六月份帮我处理!这么长的时间他们还不处理!
  在2013.2.2晚上加班,我是个电焊工,由于厂里没有行车工加班,叫我这个电焊工开行车,在使用行车的时候行车上的铁块砸中我的脸上,导致我的右边的鼻骨骨折,脸上从眉心到鼻子有四处伤疤,疤痕的长度大概有3-4厘米长,事后我们的领导(人事的宋科长)说后面的行车有问题,但是我再开开车的时候,带班的领导没说导致这件事情的发生。现在公司说也要到六月份帮我处理!这么长的时

·工伤纠纷处理咨询
  家人在常州工地做瓦工,两三米的架子倒了,从架子上摔了下来,随后钢管和木板砸到腿上,导致小腿小骨断了,从脚踝通往膝盖的大骨断了好几节,还有地方碎了,工资230一天,现在在医院治疗,医生说大概要休息两年左右不能工作,具体要等手术后才能判断,像这样的情况要是打官司的话老板大概要负哪些责任,能陪尝多少啊?  
老板现在给医药费在医院治疗,


·您好律师!请问工伤无伤残级别,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金在本
  您好律师!请问工伤无伤残级别,到了退休年龄但没有退休金 在本单位工作了十多年,这样的情况有经济补偿金吗?

·工人在没有劳动合同下产生工伤事故,后期赔偿产生分歧,后期起诉胜诉概率和流程以及要
  工人在没有劳动合同下产生工伤事故,后期赔偿产生分歧,后期起诉胜诉概率和流程以及要注意哪些情况

·一职工工伤(出差交通受伤)
  一职工工伤(出差交通受伤),公司将他看好并做了伤残鉴定,也垫资将他向肇事司机追回赔偿给他,至今他还不上班,公司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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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


  • ·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Υ法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与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宁中法〔2008〕238号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们


  • ·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            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经贸公司


  •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一、仲裁时效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          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   &


  •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件及证据材料?
      因为变更劳动合同、被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为维护劳动权益,劳动者可以采取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如果跟对方协商、调解甚至投诉等都不能解决,并且争议较大,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么,这时候就要确定劳动仲裁的证据材料。  实际中,劳动者跟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施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指有关授权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


  • ·“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应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完成工伤认定”的理解,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该条规定看,其本意在于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指导尚处于草拟酝酿阶段、还没有最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主体依据修改后的新条文作出工伤认定。工伤


  • ·职工工作时间发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综观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法律保护劳动者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05年1月24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梁保华二OO五年二月三日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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