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外滩劳动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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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外滩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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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四级伤残待遇,律师你好!我看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后有些不理解
  律师你好!我看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后有些不理解,请教下律师你?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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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律师通过工伤签定能打赢吗?具体收费标准是多少能打赢。譬如是十级工伤鉴定

·鉴定。为9级工伤,能赔付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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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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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有康复的情呢需回家休养再来复诊期间的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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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评上工伤,没有公司资质老板顶着别的公司资质搞楼房建设怎么样才能评上工伤
  没有公司资质老板顶着别的公司资质搞楼房建设怎么样才能评上工伤人在他那工地死了是突发疾病死的在24小时之内是找他老板还是找他老板顶的公司没有签订合同

·工伤八级在厦门能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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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事故,50岁,配偶47岁,母亲75岁赔偿款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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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北外滩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516500148
北外滩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多因一果造成的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作原因”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工作原因”的认定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工作原因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前者是形式要件,后者是实质要件。而在工作中受伤情况下工作原因的认定,第一个要件劳动者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则显得较


  • ·能否以农民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排除其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以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


  •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


  •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很多网友咨询工伤赔偿数额问题,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专业工伤律师特别总结如下,各地标准可能有不同,具体请咨询本地律师: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


  • ·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鉴定程序如下: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


  • ·“双重劳动关系”对工伤认定是否产生影响?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用工风险: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工伤赔付的法律


  • ·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伤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劳动


  •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工伤责任承担?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发生变更,只是其内部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如果以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其接手之前为由,主张不对劳动者承担用工


  •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


  • ·申请劳动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 ·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甲公司办公室,是孙某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介绍贿赂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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