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堡镇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堡镇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上海看守所,上海监狱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堡镇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堡镇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
法发〔1993〕2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
·商业秘密刑事维权的操作流程
刑事控告的流程主要分为四个阶段:(一)受理、立案阶段 受理阶段:分别是受理中心审核材料是否受理,案审中心队长盖章同意受理。立案阶段需经以下程序:案审中心队长盖章同意受理后,转交办案大队队长签字,再提齐市局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方可立案。(二)拘留、逮捕阶段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即实施抓捕行
·刑事案件何时开始请律师效果最好?
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家人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后,在家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时,及时请律师介入是比较好的时机。在国内刑事案件中,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要想无罪释放是非常有难度的,有时候办案人员会劝犯罪嫌疑人家属不用聘请律师,请了律师没有任何作用(律师会增加办案人员的压力),有的嫌疑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要明确具体,易于司法适用。要从保护被告人的利益出发,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明确区分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南京律师网。在我国,有学者认为:“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致使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的,均可以提起有利于被判决人的再审:1、发现原生效裁判所依据的实物证据系伪造
·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
·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
1、妨害公务罪详细量刑标准:(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刑事案件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一、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1、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事案件的“次生害”罪
在办理的涉及黑社会的案件中,附带产生了很多“次生害”罪名。什么叫涉黑?一般是指和黑帮或黑社会有关联,因为黑帮和黑社会总是穿黑衣服,所以才叫涉黑。 一般称为黑社会性质的团伙,黑社会组织和涉黑犯罪集团。所谓“次生害”罪,就是案发后,因无专业律师指导,家属新触犯的一些罪名。这些罪名犹如摆在家属面前的陷阱,极易掉进去。在
·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规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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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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