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兴岛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长兴岛刑事辩护律师解答刑法常识,罪名详解,刑事证据,定性量刑,减刑假释,附带民诉,盗窃抢劫,伤害杀人,强奸绑架,侵占挪用,申诉控告,刑事流程,刑事辩护,强制措施,贪污受贿,毒品诈骗,走私假冒,交通肇事,死刑辩护,治安处罚,劳动教养,职务犯罪,专家论证,司法鉴定,法律文书,刑事案例,刑法理论,上海看守所,上海监狱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案件,为您解决刑事辩护法律纠纷。
长兴岛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长兴岛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刑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口供补强规则。 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被追诉人的自白,法官可以迳行定罪)。自侦案件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对于犯罪是否成立以及定性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和刑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关于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特殊规定: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但对公诉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能否提出反诉,各地的认识和做法不一。有的法院
·减刑申请书
××监狱监狱长:罪犯A,女,××岁,×族,××省××市××区人,××年因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自从××年入监以来,我在党和政府的教育下;在监狱各级领导和管教干部的帮助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有了一定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应祥述表现,此略。)自××年入监以来,我已经服刑××年。在这××年中,我确有悔改表现,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案件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等等。物证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谓举足轻重。由于其客观性和直观性的
·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
·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31 (××××)×刑再初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
·法院刑事再审决定书
×××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刑事案件用) (××××)×刑监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犯××罪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二)基准刑的调节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刑诉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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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罪 ·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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