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
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
  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解答结婚,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离婚财产,房产赠与,涉外收养,涉外继承,子女抚养,抚养费,抚养权变更,隔代抚养,收养,婚姻犯罪,离婚案例,婚姻登记,婚姻调解法律咨询,代理婚姻家庭案件,为您解决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横沙岛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离婚财产孩子分割
  离婚财产孩子分割

·你好我的朋友打*将被人家给胡弄了输了不少钱,给我打电话我带着两个人去了,我已经看
  你好我的朋友打*将被人家给胡弄了输了不少钱,给我打电话我带着两个人去了,我已经看破了他们的招术,跟他们要了三万元,当时他们钱不够,拿银行卡取的钱,请问这样的案件能判多久

·个人承包集体鱼塘能否转包他人开“农家乐”,发展垂钓娱乐?
  我父亲前承包了村里20亩鱼塘,由于地理位置较好,临近省道,且近当地政府鼓励发展农村旅游,因此近期有不少人到我家商谈转包鱼塘之事。现在我比较困惑的是,如若转包鱼塘,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离婚后是否能得到一半的家产
  离婚后是否能得到一半的家产

·琐事纷争,永无结果,离婚! 以法律的名义帮我!!!
  琐事纷争,永无结果,离婚!
以法律的名义帮我!!!


·您好!我家房子在一楼,由于下水道水管堵塞,房子都进水了,家里的地板,家电都被水泡
  您好!我家房子在一楼,由于下水道水管堵塞,房子都进水了,家里的地板,家电都被水泡坏了,多次找物业和房产开发商都没人问津,请问该怎么办?

·离婚了让他还钱可以吗,我还想问一下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一分也没有借条当初因为没想到离
  我还想问一下我们没有共同财产一分也没有借条当初因为没想到离婚写的是10还清我是不是应该在让他重新打个借条给我爸在让我父亲到法院起诉他不是耍赖想不还就是不卖车一次性还钱握想当初给他买车时因为我们结婚了现在离婚我就不想他一天一天还仍他一次性还清有这个可能吗

·询问别人有没有国家补贴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像一般的青年都有什么国家补贴啊询问别人有没有相关优惠补贴是侵犯别人隐私吗

·离婚方面的问题
  我一个朋友想离婚,她老公有轻微的忧郁症,分居一年了,结婚证在男方家,她想离婚不知道怎么离,有没有离婚的带价什么的

·交通事故责任及理赔,  我父亲与几位同事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在
    我父亲与几位同事在一家饭店吃完饭后在停车场附近等车,忽然从背后停车场中冲出一辆车撞倒了我父亲并迅速逃离,没能记下车牌号,但是该酒店有工作人员知道肇事者的身份但是因为某种原因就是不肯说,导致警察无法处理,只能不了了之,请问这名工作人员有包庇罪的嫌疑么?另外我父亲是一名教师,交了三险一金,其中有医疗保险盒意外事故保险,但是后来理赔医药费的

·您好,沈律师,楼上装修的时候私改卫生间把我们家空调线和照明线
  您好,沈律师,楼上装修的时候私改卫生间把我们家空调线和照明线打断,问物业,物业说我们还没交房的时候弄的,而且他们给过整改通知书,楼上没执行,他们没责任,楼上现在消极配合一直拖着不处理,现在我装修不下去,请问我该起诉谁,该得到什么赔偿

·别人到我店子来,请我去跟他家做事,造成骨折,我有责任吗
  您好,别人到我店子来,请我去跟他家做事,他不慎在我店里面地板砖摔跤,造成骨折,我有责任吗

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热线:18516500148
横沙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 ·有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虽然通过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制度设计对有过错一方予以经济性惩罚,但并不意味着有过错方在特定情形下,不可以提出经济性补偿或者经济帮助


  • ·一方婚内负债,债务偿还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 ·非婚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不同与婚姻期间购置,非婚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般按共有处理,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


  • ·书写离婚协议书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一、应详细、准确填写夫妻双方的有关身份资料。          应填写的身份资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户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由此可确定离婚双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确保协议订立当事人的唯一性。&nbs


  • ·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一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吗?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次离婚半年后,即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第二次离婚一般都会判决离婚的,但要在开庭时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该行为虽然不构成重婚,但依然属于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离婚了,能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1、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


  • ·重婚行为的界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这里,我们可以概括出重婚行为的两个特征:1.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已有配偶,即已有一个或两个婚姻关系存在;2.双方又结婚。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主义的国家,在登记主义的原则之下,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依法登记,只有经登记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


  • ·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房产归谁?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种情况,并非理所当然归另一方所有。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即出资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房屋。当然,若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另一方所有或双方有其他约定的也是可以的。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当然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成按


  • ·家具定作合同
      ____甲(简称甲方),向___木器加工厂(简称乙方),定作下列木器家具,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木料:甲方供应,乙方完成定作的家具后,如有余料应退还给甲方。  2.规格标准:按图纸式样规格制作。  ┌──┬────┬──────┬──┬──┬──┬────┬─────┐  │图号│家具名称│单位(个)


  • ·离婚协议中放弃抚养费,之后可以再诉请对方支付吗?
      法定情形下可以支持支付诉请,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


  • ·引诱幼女卖淫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解答结婚,离婚,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涉外婚姻,涉外结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离婚财产,房产赠与,涉外收养,涉外继承,子女抚养,抚养费,抚养权变更,隔代抚养,收养,婚姻犯罪,离婚案例,婚姻登记,婚姻调解法律咨询,代理横沙岛婚姻家庭案件,为您解决横沙岛婚姻家庭法律纠纷。
      上海横沙岛婚姻家庭律师热线:18516500148

    上海横沙岛专业律师

    www.shlsw.net
    Copyright ©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