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寺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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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寺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静安寺医疗事故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属于临床医学鉴定的范畴。虽然医疗纠纷鉴定与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人等方面都有交叉,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别。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二是请求行政调解,三是通过诉讼由司法裁决解决。因此,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那些赔偿?
一、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医疗纠纷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患者 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 ⑵ 。住院 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及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注意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草率行事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当然也包括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要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有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对就诊人进行医疗护理或身体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技巧
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
·医疗纠纷达成协议已履行,能再起诉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周某在做手术过程中死亡后,其家属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选择和院方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并达成一致协议;第二天,周某子女即领走
·医院医疗纠纷预防
一、医院方面 1医院可以设立医疗纠纷投诉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不能成为“意见箱”只是一种摆设。当患者对医疗质量不满时,可以到投诉办公室反映情况,投诉办公室应尽快调查落实并及时解决问题。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疗纠纷,还可以减少患者因不满而四处宣扬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当医院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1、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
·员工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故员工医疗欺瞒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进行调岗,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解除,故
·医疗纠纷中“诉讼时限”的确定
诉讼时效期间是一种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约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定,实际上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有关。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使法院正确处理纠纷,督促权利人及时地行使权利。诉讼时效虽有可能使义务人不负责任的现象发生,但其目的并不在于保护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来说,能够行使请求权须具备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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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加,列刑法一百九十条之后,但本身不属于第一百九十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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