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事故处罚,事故赔偿,签保须知,保费缴纳,出险理赔,事故调解,事故诉讼,车辆保险条款,肇事犯罪,运输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交通法规,保险公司,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警大队法律咨询,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为您解决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法律知识:
 
·车险不赔的六种情形
      1、未年检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          2、未年审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
·如何区别营业车和非营业车? 
  营业车是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以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交通运输为目的的车辆也属于营业车。  非营业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的车辆。
·劫持船只、汽车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
·夫妻一方驾车撞伤他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无责车主理赔途径
  交通事故中无责车主有三种途径获得赔偿:          一是无责车主可以向全责方索赔;          二是根据保险法规定,无责方可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三是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车子小区被刮,物业是否有责?
     公司老总张先生前几天买了一辆奥迪新车,原本是很开心的,可是保险还没办理好,停在小区里却被别人给刮花了,问小区的物业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解答:是否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在法律上取决于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保管合同还是仅为场地使用合同关系。
·南京秦淮等五区知识产权案件移交铁路法院受理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7月1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正式挂牌受理知识产权案件,这也意味着南京市秦淮、栖霞等五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正式移交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法院新增加的管辖的案件是南京市秦淮区、栖霞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的除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驰名商标保护和垄断纠纷这些案件之外的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汽车制造)
  目录    1)合同宗旨  2)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3)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5)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6)增资和资本转让  7)利润率  8)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9)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0)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  11)国产率  12)地址、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租车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在工作需要或节假日出行需要时,很多人开始选择租辆车出行,租车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事也不少,那么在租车的过程中,承租人要注意什么呢?    1、要到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    毕竟车辆是一项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在汽车的使用过程中也容易发生各种问题,在正规的
·业主车辆丢失,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认为:自己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现在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而发生车辆被盗,所以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其丢失车辆的损失。物业公司认为:收取的物业费只是小区设备的管理费、维修费、卫生费等,并不包括对业主财物的保管费用,因而自己并没有保管义务。所以对于业主的损失,他们感到
·买方不愿意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情形下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制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从交付的那一刻起,所有权就是买受方的,无论有没有在车管所办理登记,自此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2002-12-0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事故处罚,事故赔偿,签保须知,保费缴纳,出险理赔,事故调解,事故诉讼,车辆保险条款,肇事犯罪,运输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交通法规,保险公司,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警大队法律咨询,代理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案件,为您解决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交通事故律师热线:18516500148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