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债权债务律师
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债权债务律师解答上海南京路步行街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上海南京路步行街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债权债务案件,为您解决债权债务法律纠纷。
南京路步行街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南京路步行街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夫妻一方的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要考量该债务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第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
·何为“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前者例如某商标注册人
·破产债权的申报条件及程序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
·并存的债务承担概念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
·讨债举证注意事项
一、基本要求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二、举证要求: A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B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
·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什么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
·什么是债的混同?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
·债的转移
(1) 相关概念:债的转移:债的主体发生变更;概括承受:即不分清红皂白,同时承受债权债物。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通知债务人即生效);债务承担:不改变债务内容,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协议,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讨债技巧—借尸还魂催款兵法
借尸还魂是一条成语,是比喻已经消亡或没落了的势力或思想等,借托别的名义重新出现。作为催款后法,它是借助看似无用的东西发挥作用,从而追回欠款。 借尸还魂兵法古已有之,它的古文解语是:“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才,求借。 借尸还魂催款兵法就是指把某些看似无力还债的债务人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要求其破产的办法,通过破产清
·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依照上述第(二)条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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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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