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西路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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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西路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南京西路医疗事故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属于临床医学鉴定的范畴。虽然医疗纠纷鉴定与医疗事故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在鉴定内容、鉴定人等方面都有交叉,但是,仍存在较大差别。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二是请求行政调解,三是通过诉讼由司法裁决解决。因此,在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
·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方享有的权利有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疗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到文章中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紧急救治行为,属医方诊疗权中的紧急诊疗权。那么,本案中使用呼吸机,是医方行使紧急诊疗权的具体方式,其目的是抢救患者生命,保障患者的生
·非法行医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行医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
·医疗纠纷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患者 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 ⑵ 。住院 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
·伤残鉴定须认准标准
我国关于伤残鉴定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前者专门适用于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后者则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残评定,但是其他缘由所致人身伤害伤残等级评定可以参照使用。实践中,受害人应该就自己的诉请对象及事实选择相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参照
1.误工费、陪护费的计算,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技巧
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
·医疗事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严重不负责任,具体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草率行事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一是保外就医的人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的,老年犯中身体有病、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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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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