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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构成要件有哪些?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4、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二、离婚请求赔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于要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来讲,就算觉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些难以理解,也可以了解一下法定赔偿条件,类似于重婚出轨的这些过错性行为,就得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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