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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一、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出租人通知解除合同有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
      
      需要根据租房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如说明提前退房需支付违约金的,则提前退房属于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对于租赁合同届满之前,出租人并不想要继续租赁关系的,需要提前告知房屋的所有人,此时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关系,任何一方都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对于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就通知对方解约的,有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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