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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房屋拆迁在今年来实施的范围比较广,这是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后果同时也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房屋拆迁涉及到城市以及农村,不管是什么地方进行房屋拆迁都必须要进行拆迁补偿,这是最重要的方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正细则的内容由我们为您解答。
      
      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第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的当事人是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的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第六条 被拆迁物系共同共有或共同使用者,一般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共有人可以委托一人为代理人,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七条 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制作外,还应记明下列内容:
      
      (一)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讲明的事项: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依据;
      
      2.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3.不履行义务承担的责任;
      
      4双方应注意的事项。
      
      (二)被拆迁物坐落地点和具体拆迁范围(包括:名称、产权人、使用人、产权或使用权的来由、种类、数量、面积、结构、价值及有无争议等);
      
      (三)协议是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及签订的过程;
      
      (四)协议中补偿、安置的依据和条件,有无争议;
      
      (五)搬迁的具体时间、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等;
      
      (六)有无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记明的问题。
      
      第十条 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要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提交的证件;
      
      (二)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四)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审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例,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二)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 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
      
      第十三条 国家征用农业用地发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证书格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公证员××××年×月×日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问题的解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进行相关政策的出台,这样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政府必须要依据政策内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一般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标准都有法律规定,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您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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