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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保密信息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保密信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保守公司秘密,又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原则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和组织本公司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确保公司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公司应做好员工离职时的涉密文件、资料交接工作。
      
      第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均负有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信息和相关业务资料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办公场所电子门禁管理
      
      第八条为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公司,公司实施办公场所电子门禁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应对外实施全封闭式、独立管理。部门内不同业务办公场所应相互独立。
      
      第十条业务办公场所授权管理采用电子门禁卡方式。独立门禁各业务室可独立设置单独门禁,用来保证各业务室独立、安全。
      
      第四章电话录音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安装固定电话录音监听系统,对部内电话进行实时录音。
      
      第十二条公司安排专人管理电话录音系统。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 电话录音记录。
      
      第十三条公司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办理稽核工作时可使用电话录音监听系统,调用录音资料。
      
      第五章录像监控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公司安全和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取证能力,公司在办公区域内应安装录像监控系统,安装录像头,对办公场所内动态 进行视频监视。
      
      第十五条录像监控系统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 机构或者个人泄露录像监控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办理稽核工作时可使用录像监控系统,调用录像监控记录。
      
      第六章业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的投资信息、基金合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料、投资者购买基金 产品的单据等相关资料。业务资料保密管理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各岗 位对各自接触的业务资料保密性负责。公司业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随 意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公司各业务岗位应妥善处理业务资料。不得擅自向外
      
      透露业务资料信息;不得以复印、拍照、扫描、下载、拷贝、抄录等 任何方式将业务资料用在业务之外;非工作需要,不得将业务资料带 出办公室;存有业务资料的电脑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做 到电脑离开本人视线时退出业务系统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资料如需在会议、培训班等较多人参与的活
      
      动中散发,应在资料上标明“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或“内部资料, 对外保密”等字样,并要求领取人妥善保管,不得扩散。
      
      第二十条公司对旗下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除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应严格保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信息,不得
      
      向外泄露及谈论的产品投资组合情况,不得将产品的财务报表和交易 的有关报表外传。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须在入职时签署《未公开信息保密承诺书》 (附件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依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进行编制、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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