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林镇债权债务律师
上海三林镇债权债务律师解答上海三林镇讨债兵法,债法总论,债的履行,上海三林镇商帐追收,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诉讼指南,强制执行,代位执行,债的概述,保全担保,转移消灭,合同之债,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国际贸易,逃债伎俩,工程欠款,诉讼管辖,债法理论,讨债案例,风险代理法律咨询,代理债权债务案件,为您解决债权债务法律纠纷。
三林镇债权债务法律咨询:
三林镇债权债务法律知识:
·父子间赠与能否对抗债权?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径行认定无效。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因行为存在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而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的要件,自然、确定和当然的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行为,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
·在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是指债权人能够并且有义务受领给付,却无理由地不予受领。但必须是债务人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如果债务人未现实地提出给付(包括允许以言词提出给付),则不构成提存原因。 &nb
·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债务个人承担有效吗 ?
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借钱的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还款义务。所以有些人为避免对方偷偷借钱,最后自己也要还钱,便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个人债务个人承担。不过,这时候要确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事实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要按照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民事裁定书(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85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制发的(××××)××字第××号公证债权文书。本院审查认为,……(写明不予执行的理由)。依
·破产程序启动后涉及债务人诉讼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名为废罢诉权,因它为保列斯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列斯诉权(actiopauliana)。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我国法亦承认这一制度(《合同法》第74、
·讨债技巧—笑里藏刀催款兵法
在军事,笑里藏刀是一种政治谋略。在某种情况下,为了目前的利益,把笑容露出来,把刀藏起来;在经济活动中,此计是为了获得最低价值和最高利润;在催款活动中,此计是对债务人动之以情,在与其交朋友的过程中让其边看避开朋友情面而不债。 笑里藏刀这一兵法的古文解语是:“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其变。刚中柔外也。” 笑
·债的履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行与给付、清偿这三个概念互相联系而又具有差别。给付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它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的、静态的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
·债的担保概述
1、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此外,还存在反担保。 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从属性;补充性;保障债权实现性。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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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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