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星火开发区投资融资律师
上海上海星火开发区投资融资律师解答投资法律,企业登记,外商投资,股权转让,私募股权基金,股权质押,改制重组,运营管理,合同管理,兼并收购,证券发行,公司上市,创业板上市,劳资顾问,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公司犯罪,政府行政,合同范本,管辖,投资案例,理论探讨,律师投资服务法律咨询,代理投资融资案件,为您解决投资融资法律纠纷。
上海星火开发区投资融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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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所得税1、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合同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
·商铺投资的法律风险
商铺投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加强合同履行的保证能力。在“售后包租”的销售模式中,最好要求开发商的投资商对商铺投资收益进行连带保证。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开发采用项目公司制,开发公司往往是项目公司,项目销售完毕后,公司也随即注销。二、提高自我管理和经营能力。商铺的使用和经营管理具有统一性和整体性的特点。根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
江苏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农牧渔业 纺织业医药业 化学工业建材业石油加工业 轻工业 机械工业 电子信息产业 冶金业 交通运输业 服务业 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 新技术产业农牧渔业特种蔬菜和花卉的工厂化生产,动植物优良品种的繁育,农业生物技术开发,农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退出的渠道有哪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四种退出渠道:即首次公开招股(IPO)上市;股权转让、转售;企业管理层回购;清算。2008年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上市后减持和并购退出。
·投资和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江苏省投资保障
江苏省投资保障经中国政府批准在江苏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包括这些企业的外商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中国法律保护。一、政府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蓝天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
·风险投资人对融资企业的融资流程是怎么样的?
第一步:创业者提交商业计划书,风险投资人作初步审查。第二步:如果风险投资人对该项目持肯定态度,将会对企业作尽职调查。在风险投资人审查完创业计划并认为该项目具备较大的增值潜力之后,将与创业者用合同的形式锁定一段时期做尽职调查工作,在此期间,该创业者不能与其他投资者讨论融资问题。风险投资人将派人到投资对象公司及其相关客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二○○六年一月九日《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优惠政策》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3、对
·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审查须知
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需要完成报告事项,接受并购的审查.外国投资者的报告事项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5亿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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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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