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解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事故处罚,事故赔偿,签保须知,保费缴纳,出险理赔,事故调解,事故诉讼,车辆保险条款,肇事犯罪,运输合同,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交通法规,保险公司,上海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法律咨询,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为您解决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上海西郊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事故法律知识:
·购车合同的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下称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下称接受方)。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定金具有两个作用,它不单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还对合同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车辆维修不当,难以获赔。
张某驾驶车辆时不慎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李某驾驶的大众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张某车辆定损为1万元,对于对方轿车推定为全损,同意赔偿3.2万元。但是数月之后,张某却手持一张5万元的修理费发票向其保险公司索赔,声称其已实际支付了李某车辆的维修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至少是8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
·什么人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车辆的所有者、承包者、保管者、使用者等利益关系者都可以为车辆购买保险。
·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连续碰撞交通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是否可多次使用
交强险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区分责任的赔偿特点也使得伤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在伤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的交通事故中更是如此。所以在多车连续碰撞的事故中,同一车辆的交强险能否多次使用成为了受害方非常关心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多车连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9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程序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
·贷款购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与贷款买房不同,贷款买车是一种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购车人在签订合同后取得了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可是车来你所有权却并不在购车人手中,银行保留车辆的所有权,购车者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银行归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待购车者支付完车辆的全部价款后,银行才会将所有权转移给购车者。一旦购车者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银行作为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车辆大类 序号 车辆明细分类 保费 一、家庭自用车 1 家庭自用汽车 6 座以下 1,050 2 家庭自用汽车 6 座
·车险理赔的简易流程
1、车辆出险和报案 出险后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向各自承保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
·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吗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 年 月份要车计划表│发│名称: │ │货│代号: │ │单│地址: │ 月 日提交 批准计划号码 单位章 │位│电话: │ ┌─┬─────┬─────┬───┬─┬─┬─┬───┼─┼─┬─┬─┤ │ │到局: │收货单位 │货 物│车│车│特│铁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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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
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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