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朱家角镇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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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角镇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朱家角镇医疗事故法律知识: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非诉讼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将协商解决分为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和在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协商解决两种方式。忽略律师在该阶段的作用是错误的。当患者在医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较严重后果后引起纠纷,患者及家属的矛头往往会直接指向经治的医务人员,有时还会转向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去发泄激动和不满的情绪,近几年来聚众医疗机构闹事的事件经常见诸于报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常见问题
1、什么时候可以伤残评定? 一般来说,伤残评定宜在人体受到损害后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也就是说伤残评定以后无需再治疗了(但并不是说所有损伤以后不需治疗了,也有例外情况)。即待基本治疗期满、或已无治疗的需要、或已无治好
·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除非职工在医疗期内有重大的违规
·医院医疗纠纷预防
一、医院方面 1医院可以设立医疗纠纷投诉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不能成为“意见箱”只是一种摆设。当患者对医疗质量不满时,可以到投诉办公室反映情况,投诉办公室应尽快调查落实并及时解决问题。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疗纠纷,还可以减少患者因不满而四处宣扬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当医院
·医疗纠纷中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该如何处理?
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结果不服,是要求重新鉴定,还是申请再次鉴定?可以先申请重新鉴定,如果不被采纳,可以再申请再次鉴定。但是要注意不要超过时限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
·医疗纠纷案件受害人病历的处理方法
1、医师伪造篡改病历的可能性有多大? 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大多产生了病历真实性的争议。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医院面对“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困难,以及此后赔偿数额提高相关司法解释带来的被动,广泛出现了在病历上作文章的现象。2、面对医院篡改伪造病历,患方应当如何应对? 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必要
·伤残等级鉴定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赔偿协议,法院能否予以变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工伤职工如何申请伤残鉴定?
医疗期终结后,单位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受伤职工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具体程序如下: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受伤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与市劳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
·医疗纠纷的诉前准备
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出现未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或虽是已经有预见的后果而患者认为仍是不应出现的;或因医方误诊或“不作为”导致疾病延误加重损害的等上述情形,均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如损害后果足够严重,患者均可能走上维权之路。那么,患者应怎样才能最高效率地维权呢?首先,证据(主要指病历,其它还有相关物证,如药物,血液等)的固定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及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注意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
·江苏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总则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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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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