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电话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联系电话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13052261268(上海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18516500148(上海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18667830319(上海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18501561386(上海律师)
律师在线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标签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法律顾问,上海闵行区档案馆企业法律顾问,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律师,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收购律师,上海闵行区档案馆经济律师,上海闵行区档案馆股权转让律师,公司法,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司犯罪,中小企业服务,上海闵行区档案馆经济犯罪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房产纠纷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刑事辩护律师
相关领域
>>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闵行区档案馆> 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解答公司法,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司犯罪,中小企业服务法律咨询,代理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案件,为您解决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法律纠纷。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土地遮yen,我的口粮地边上盖了一个大厂房地里的收成受道很大损失如何赔偿
  我的口粮地边上盖了一个大厂房地里的收成受道很大损失如何赔偿

· 我是在厂里面上班 我们十月份就降工资了她们到十一月才告诉我们 我就提出不做
  你好我是在厂里面上班我们十月份就降工资了她们到十一月才告诉我们我就提出不做哪我之前的工资她们应该怎么算给分享收藏我也要提a2条回san因不能面谈,律师的建议及推荐仅供参san2位律师回san回复2017.11.2215:27

·有个女人乳腺肿瘤手术后一个月,工厂领导公报私仇调动工作岗位,
  有个女人乳腺肿瘤手术后一个月,工厂领导公报私仇调动工作岗位,从事男人体力活,请问这触犯劳动法吗?

·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能不能投诉厂家 d
  

·常州劳动法,本人在某纺织厂上班,一天上12小时两班倒
  本人在某纺织厂上班,一天上12小时两班倒,上夜班也没饭吃,实在太累,身体不适向厂里辞职,没有书面辞职只是口头辞职,老板就不发工资,还要扣钱。

·工伤咨询,眼表碱烧伤刚做了羊膜移植术20天化工厂工人47岁男现在情况是医疗费用厂
  眼表碱烧伤刚做了羊膜移植术20天化工厂工人47岁男现在情况是医疗费用厂实报实销请问其他该如何处理?谢谢~!

·个体货车,厂内装载机卸石头翅头,驾驶头突然蹋跨下来,伤成2椎
  个体货车,厂内装载机卸石头翅头,驾驶头突然蹋跨下来,伤成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有厂方买有保险,我需赔偿

·工厂没让签劳动合同书,受伤了怎么办
  你好,建议你先去申请伤残鉴定,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在首饰包装厂上班中胳膊被机器压断了三san
  在首饰包装厂上班中胳膊被机器压断了三divclass="w990mamt20

·在工厂上班受伤怎么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
  2013年进一家工厂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工作时不小心受伤导致三个手指断了。工厂没有任何说法,怎么办?

·我在工作中因突发事件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现己手术后
  我在工作中因突发事件从梯子上摔下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现己手术后植入三根钢钉,老板左推右推说私了,协商时只想赔偿误工费不承认伤残,请问象我这样能评定几级伤残,我该怎么办?

·我在厂里干了十几年
  我在厂里干了十几年,现在厂里停了,老板也没有辞退我,要我在家里等消息,拿生活费,但是工资没有结清,生活费没有拿到,如果无限期老板没有消息我该怎么办,我可不可以要求工龄赔偿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热线:18516500148
公司法务法律知识:
  • ·股东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 ·夫妻持股的形式和离婚时的分割方法?
      ㈠、仅有夫妻二人持股的有限公司    即仅夫妻双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即二人公司、夫妻公司。    ⒈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分割时应均分股份。    ⒉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份的,均分股份。    ⒊夫妻一人不愿意持


  • ·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


  • ·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5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1)股


  • ·什么是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规定,以高新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为继承、被强制执行发生变动时,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 4、继承人继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后,因公司其


  • ·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
      (一)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二)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三)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四)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


  • ·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
      股权激励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就非上市公司激励工具而言,在目前国内外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中,适合非上市公司的有以下几种。(1)虚拟股票.指公司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将公司的净资产分割成若干相同价值的股份,而形成的一种“账面”上的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这种账面上“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


  • ·对股权如何申请查封和冻结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对股权的查封和冻结的措施规定如下: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做出决议;    (二)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三)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限责


  • ·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

    ·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解答公司法,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司犯罪,中小企业服务法律咨询,代理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案件,为您解决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法律纠纷。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热线:18516500148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上海闵行区档案馆公司法务律师
    www.shlsw.net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