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电话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联系电话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13052261268(上海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18516500148(上海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18667830319(上海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18501561386(上海律师)
律师在线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标签
>> 
  上海浦锦合同律师,上海浦锦合同法律师,上海浦锦经济律师,上海浦锦合同审查律师,上海浦锦合同谈判律师,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涉外合同,合同陷阱,合同谈判,合同审查,合同范本,上海浦锦经济犯罪律师 ,上海浦锦房产纠纷律师 ,上海浦锦刑事辩护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相关领域
>>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浦锦> 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解答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涉外合同,合同陷阱,合同谈判,合同审查,合同范本法律咨询,代理浦锦合同协议案件,为您解决浦锦合同协议法律纠纷。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合同协议法律咨询:
·他不肯配合怎么办呢?,我和老公协议离婚了
  我和老公协议离婚了,有一处平房归我,有一处楼房归他,但是平房的户主是他的名字,楼房的是我们俩的名字,我几次要求他给我过户但是他都借故不给我过户,我想问问,如果我的平房平改了,可以直接改写我的名字吗?他不肯配合怎么办呢?

·私刻公章签协议诈骗对方没有付定金有什么责
  私刻公章签合同诈骗对方没有付定金有什么责

·协议是否生效,请问以下是否在法律上生效、用不用到公证处公证?协议书夫妻二人有一人
  请问以下是否在法律上生效、用不用到公证处公证?协议书夫妻二人有一人死亡或离婚,夫妻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归儿子所有。事后夫妻二人不论有何理由不得更改。甲方:XX乙方:XX证明人:XX、XX年XXXX月XX日XX

·私了协议甲方没有盖章也没有按协议把钱给我协议有效吗我可以反悔
  私了协议甲方没有盖章也没有按协议把钱给我协议有效吗我可以反悔

·离婚,您好,您好,若是你们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协议
  您好,若是你们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协议应该承担的责任,若是起诉离婚的话,就是进行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并且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争取

·你好,二手的买卖合同签的三方协议,我想做个律师见证,程序复杂
  你好,二手的买卖合同签的三方协议,我想做个律师见证,程序复杂吗,费用需要多少

·我的第三方协议被快递丢失了,快递一元保单,这个应该怎么
  我的第三方协议被快递丢失了,快递一元保单,这个应该怎么

·已签补偿协议,公司不支付
  我原在一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以经营困难要清算为由解除包括我在内的多名员工(现只有三名股东上班),并签定补偿协议,约定好了补偿数额及期限。现在到期不予支付(有资产可能无现金),去仲裁,仲裁之后回复说公司愿意分期付款,不同意的话就给个不予受理。考虑到公司接着经营也没有还款能力并可能转移资产(已有迹象)。我们中有些人还畏惧打官司,请问仲裁这样做合适吗,如果同意分期

·我的离婚协议也写明仅有一套归女方!但是离婚第二年才领的房产证
  我的离婚协议也写明仅有一套归女方!但是离婚第二年才领的房产证!上面注明了按份共有!这个怎么办

·欠条,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如果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维权

·房产证挂(有夫妻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
  房产证挂(有夫妻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

·协议离婚未达成共识
  协议离婚未达成共识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热线:18516500148
合同协议法律知识:
  •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规定
      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该套商品房的买卖意向,确定商品房的预订,售房人和购房人应签订书面的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预订房屋座落地点、面积、单价、总价;&nb


  •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 ·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


  •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的业务提成?
      1、劳动合同条款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


  • ·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怎么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依据合同期限确定适用期限,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最长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到三年的,不超过两个月,三年及以上的,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者以完


  • ·来料加工协议书(轻工)
      编号:EMT_____号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于____    为发展双方在渔网生产方面的友好合作,增进中日两国人民友谊,中国××渔网线厂,地址:____市___(以下简称甲方)与日本国____制网株式会社,地址:日本兵库县赤穗市中;电挂MARUMAKO; 电传5778875MOMOI-AJ(以下简称乙方),


  • ·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需提前两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保护弱势劳动者,法律强制性的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予以单方、无理由解除的权利,但为维持劳动关系必要的平衡性和避免权利滥用或给劳动合同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法律也规定劳动


  • ·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 ·成立维修服务中心协议书
         甲方:某某工业进出口公司  乙方: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为有利双方业务的发展,扩大乙方电罗经产品在_____________的销售,乙方委托甲方筹建某某电罗经产品_________________维修服务中心


  • ·借款利息达到超过LPR四倍,约定的律师费等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抵押协议
      抵押人:______企业性质:______  立协议人:  抵押权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行  为了明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各自责任、权益和义务,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人建设银行贷款抵押管理规定(试行)》,特签定本《抵押协议》,  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人自愿


  • ·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1、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也就是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比原来少了两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原来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其中第二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


  • ·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的非专用发票的行为。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解答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涉外合同,合同陷阱,合同谈判,合同审查,合同范本法律咨询,代理浦锦合同协议案件,为您解决浦锦合同协议法律纠纷。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热线:18516500148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上海浦锦合同协议律师
    www.shlsw.net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