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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咨询:
·我老公昨晚跑出租车在路别人打了,现在在医院,我不懂法律怎么咨询
  我想问一下我老公昨晚跑出租车在路别人打了,现在在医院,我不懂法律怎么咨询

·交通事故对方二级伤残,我主责对方次责,我该出多少钱?
  交通事故对方二级伤残,我主责对方次责,我该出多少钱?/p>

·打一个工伤 伤残 赔偿 律师费大约多少钱啊
  打一个工伤伤残赔偿律师费大约多少钱啊

·我在工地干活摔伤的,伤残鉴定有,伤残赔偿多少钱?
  我在工地干活摔伤的,伤残鉴定有,伤残赔偿多少钱?

·ca残疾儿媳有赡养公公的义务吗?
  我有一远方姐姐,是重残,姐夫于今年8月患癌症去世了,姐姐生活不能自理,还要赡养公公,每三个月养一月,没办法,只有姐姐的女儿代替她母亲来照顾,请问外甥女【姐姐的女儿】有全力放弃赡养全吗?

·脊椎3节粉碎性骨折应该算几级伤残,标准赔偿费用怎么算
  脊椎3节粉碎性骨折应该算几级伤残,标准赔偿费用怎么算

·3天,11日产检b超等一切正常,医生告知一星期再来复查10日早上胎动异常医院要负
  3天,11日产检b超等一切正常,医生告知一星期再来复查10日早上胎动异常,再到医院b超检查胎停,由于胎儿肚脐眼过来一点有一小段脐带不通畅导致供氧不足。当天b超医生检查不仔细,医院要负什么责任?

·我儿2018上大学四级突然得了郁郁我2019给他上的医保能报销
  我儿2018上大学四级突然得了郁郁我2019给他上的医保能报销

·您好:本人于2013年6月15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体检,被告知
  您好:本人于2013年6月15日在宜兴市人民医院体检,被告知是1.2公分的胆息肉, 举报人于2013年8月3号去人民医院门诊复诊,医生建议手术,举报人于2013年8月5号入院,8月6号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病理检测为4粒0.5公分左右的结石,手术结果与诊断不符,由此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本人认为,人民医院存在两个问题,1)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2)

·骨折后何时评残,右踝骨和腓骨骨折六个月了内固定钢板未取出请问何时评残能评几级?谢
  右踝骨和腓骨骨折六个月了内固定钢板未取出请问何时评残能评几级?谢谢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方无力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该怎么办?
  我有个朋友,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一位老人,交警判车主全责,现在伤者的医疗费用非常高,车主无力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用,也没有房产,如果这样的情况下,伤者和车主打官司,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啊??

·老婆因为生孩子 刨腹产大出血 是不是医疗事故
  老婆因为生孩子刨腹产大出血是不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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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技巧
      法律实务中,往往患者得到的是不公正的鉴定结论,然后才请律师参与诉讼。这种情形下,是否能够推翻和怎挥推翻鉴定结论,患者方在鉴定中的失利将给诉讼带来很大的困难,确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可能挽回,那么,我们应怎样才能挽回失利,让法官作出公正判决呢?首先,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鉴定结论仅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纠纷案中,它是法官


  • ·什么是刑事医学鉴定?
      鉴定结论是诉讼中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据,它形成于案件发生之诉讼进行之中,是对案件部分事实作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也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刑事医学鉴定是指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用以检验死亡的时间、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部位和致伤的凶器种类,鉴别血型、遗传基因是否同一等专门性的问题。作为决定


  • ·不属医保范围的合理医疗费 保险公司也应赔
      出租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伤者所使用的医疗器材为进口器材,不属国家规定的可报销的范围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进口医疗器材虽然不属医保范围,但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医疗救治首要考虑的因素,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的医疗费。    2004年底,


  • ·医疗纠纷协议书
      甲方:××××××××医院   乙方(患方):   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住院号:           患者   于   年  月  日在甲方住院,诊断为:⑴      ⑵       。住院  天,患者治疗结果:死亡、伤残、好转、痊愈。   乙方认为       


  •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同时进入医疗期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同时进入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在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声明,在试用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累计缺勤10个工作日(包括事假、病假等各类假期和旷工导致的缺勤)以上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进入医疗


  •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还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仅在丧


  • ·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
          宁司鉴协[2014]04号    关于印发《南京地区人体伤残程度    司法鉴定作业指导书》的通知        各位理事、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对人体伤残鉴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评定原则


  • ·医院医疗纠纷预防
          一、医院方面     1医院可以设立医疗纠纷投诉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不能成为“意见箱”只是一种摆设。当患者对医疗质量不满时,可以到投诉办公室反映情况,投诉办公室应尽快调查落实并及时解决问题。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疗纠纷,还可以减少患者因不满而四处宣扬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当医院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那些赔偿?
      一、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劳动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的计算
          交通事故中有关医疗费的确定是按合理、必要的原则据实计算。法律规定,医疗费用的计算,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由此应该注意的是,当事人据以证明医疗费的票据应该是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票据,同时应收集和留存证明票据发生原因的诊疗资料证据。如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1、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2、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3、鉴定应当在二十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1、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


  •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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