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电话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联系电话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13052261268(上海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18516500148(上海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18667830319(上海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18501561386(上海律师)
律师在线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标签
>> 
  上海长兴岛劳动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纠纷律师,上海长兴岛工伤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仲裁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争议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法律师,上海长兴岛工伤赔偿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保障律师,上海长兴岛工伤保险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合同律师,上海长兴岛劳动法咨询律师,上海长兴岛工伤鉴定律师,上海长兴岛工伤认定律师,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上海长兴岛经济犯罪律师
相关领域
>>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长兴岛> 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长兴岛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长兴岛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事发地*
<<手机号*

劳动工伤法律咨询:
·上班受到殴打后患了精神病算工伤吗
  上班受到殴打后患了精神病算工伤吗

·工伤理赔,十级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
  十级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辞职了对给赔偿有好处还是有坏处?

·请问一下工地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请问一下  工地工伤事故如何索赔

·与单位有工资争议能不能代理劳动仲裁
  与单位有工资争议能不能代理劳动仲裁

·工伤受权委托书和权益转让书怎么弄
  工伤受权委托书 和权益转让书怎么弄

·工伤鉴定,我*人因加班疲劳
  我*人因加班疲劳,在出厂门口十米的地方骑电动车摔到,膝盖骨折当时同事都在场,也急时的通知了领导,前途是加班没有加班费的,请问这样能算工伤吗?希望回答谢谢

·请问蔡律师因工伤事务请您代理,您这费用怎么收?
  请问蔡律师因工伤事务请您代理,您这费用怎么收?

·工伤问题,我父亲在武进前黄的一家企业上班出了工伤
  我父亲在武进前黄的一家企业上班出了工伤,现在已经出院3个月多了,右手拾指基本上是失去了功能了,后来去找公司,公司说只给误工费,不赔尝。公司没有和我父亲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工伤保险。能证明事实关系的只有人证,因为那个厂里有许多工人是我的老乡,还有我母亲也是在那个公司上班,而且位院的时候还用的是公司里领导的名字登记的,那个领导应该是交了工伤保险的。现在在应该如果

·请问杨律师工伤治疗休养期间I工资怎么样发放?应不应该发放?磐
  请问杨律师工伤治疗休养期间I工资怎么样发放?应不应该发放?磐石市工地

·建筑工伤怎么办?,我二哥因在重庆涪陵的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上班
  我二哥因在重庆涪陵的一家建筑公司的工地上班,因公司工地安全防护差,导致我二哥从六楼摔倒在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还说不了话,像植物人一样每天躺在涪陵县人民医院的重症监护病床上,每次医院欠医疗费都是打好几次电话吹公司来交医药费,可这次医院又欠了四万多打了好几次公司都不来交,并且现在医院也没给我二哥用药治疗,还来劝我二嫂放弃治疗,我们再三要求转院医院不准,还说转院我

·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会受影响吗?
  工伤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会受影响吗?

·你好,我在工厂彼无故扣工资你们能帮忙申请劳动仲裁吗
  你好,我在工厂彼无故扣工资你们能帮忙申请劳动仲裁吗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516500148
劳动工伤法律知识:
  •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


  •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


  •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省××开发公司地址:××省××市××街××号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申请撤销事项:××仲裁委员会(19××)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证据:申请人于××年×


  • ·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当事人: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1)                      &n


  • ·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 ·工伤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如何索赔?
       出差洽谈合作回来的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由对方车辆负全责。xxx因为车祸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赔偿以后,xxx与公司协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可是公司认为xxx的损害已经由对方给与了赔偿,自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x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定赔偿的呢?首先,最


  • ·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市××有限公司地址:××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A            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经贸公司


  • ·职工获得单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 ·中午在食堂吃饭摔伤算不算工伤
      江苏高院裁定受伤发生在公司食堂的中午用餐休息时间,其并非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该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遂对


  • ·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最


  • ·仲裁的适用范围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nbs


  •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先后作出两个答复:(1)《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


  •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女工保护,商业秘密,竟业禁止,HR顾问,涉外劳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违约赔偿,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劳动法规,劳动理论,劳动案例,劳动仲裁委法律咨询,代理长兴岛劳动工伤案件,为您解决长兴岛劳动工伤法律纠纷。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热线:18516500148
    首 页 | 法律咨询 |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上海长兴岛劳动工伤律师
    www.shlsw.net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