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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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