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有哪些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一种特殊的复合型的不动产所有权,与一般不动产所有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集合性与主导性。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项要素即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还有土地使用权)和共同管理权这些不同的权利是集合在一起的。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个组成部分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没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登记时,只需要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进行登记,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则不单独登记。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必须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可分离。在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权利时,必须将此三者视为一体,不得保留其一或其二而转让、处分、抵押、继承其他权利;他人在受让区分所有权时,亦即必须同时取得结为一体的三项权利。同时,在同一栋建筑物上,不能既设定区分所有权,又设定一般所有权。要设定区分所有权,必须将整栋建筑物都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并设定相应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持分权,否则在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上将发生混乱。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共同管理(成员)权所构成,因而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即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及成员权人(业主)。而在一般不动产所有权,其权利主体身份只能是单一的,要么作为所有权人,要么作为共有权人,而不得同时具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的双重身份。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权利内容的复杂性。传统的不动产所有权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单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复杂,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是权利主体作为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权利主体作为共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权利主体作为共同管理团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常互相交织,更显现它的复杂性。面对上述特征,只有认真学习,深入理解民法典第六章的规定,理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专有部分属于不动产,登记系专有部分界定的标准之一,实践中存在一些本应属于专有部分却无法进行登记的情况,但是不排除日后能够办理登记,故专有部分的标准之一是“能够登记”。一套房屋中的一个房间不具有独立的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不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不可以排他使用,且不能单独进行登记,故不属于专有部分。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
      哪些是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等。共...


·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中老旧建筑的拆除正变成一件重大事项。其中包括一些违章建筑。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补偿,在目前的实践中可能没有补偿款。但还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违章建筑拆除补偿是否存在? 一、违章建筑拆除有补偿吗 ...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经常听说过挂靠这样的现象存在。其实,挂靠这种现象在很多行业都存在,但是在建筑行业比较常见。当然,挂靠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挂靠也存在着很多风险。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的问题为您详细剖析,以提供微小的帮助。 一、...


·在建筑行业、制造行业等行业中
      在建筑行业、制造行业等行业中,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因为意外情况而造成人身伤害,当在工作场合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劳动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中进行工伤认定,以确定工伤的程度和标准,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出现工伤问题时工人应该到哪里做工伤鉴定,也不太清楚工伤鉴定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是怎样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


·建筑师分为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的涉及到的范围只
      建筑师分为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二级建筑师的涉及到的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二级建设指的一般是5千平方米及以下1千万元及以下的工程,工程二级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管理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一、二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各项目部、施工队领导必...


·违章建筑就可以强制拆迁吗?
      违章建筑就可以强制拆迁吗?可以,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房子的,属于违章建筑,在当地相关部门多次下达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当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权
      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


·拆迁违章建筑是否能获得补偿
      拆迁违章建筑是否能获得补偿如今,城市中的违章建筑也是有可能面临被拆迁的时候,这并不是因为属于违章建筑而进行拆迁,而是出于市政建设考虑,对违章建筑进行的拆迁,我们知道要是拆迁合法建筑肯定是能够获得补偿的,那拆迁违章建筑是否能获得补偿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拆迁违章建筑是否...


·违章建筑的情形有什么?
      违章建筑的情形有什么?相信您对违章建筑有一定的了解,违章建筑,顾名思义,这样的建筑是违反行政法规的,或者是违反法律的。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动工建成的房屋以及设施。这样建成的房屋或者是建筑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对于此类建筑,还要强制拆除。那么违章建筑的情...


·建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建筑工程的施工一般都是由建设单位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的,双方会就该建筑的施工承包签订一份合同。不过,合同的签订是有一定流程的,如首先建设单位应向进行招标,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选择施工单位为成为建筑的承包单位。那建筑承包合同签订流程是怎样的?一起通过以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