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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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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有哪些?
  
  客观上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一)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二)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三)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四)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五)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六)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七)客观表现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八)主观方面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九)主体不同。 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综上所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是二者仍有很大的区别,我们不能将这两罪只看客观上的相同点。这两种罪在刑法中,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都不同。相信列举以上法律条文及相应注释,二者之间的区别便一目了然。
  
  二、 强迫交易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该罪名所规定的五种行为。
  
  (一)第一种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的犯罪行为。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例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
  
  (二)第二种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三)第三种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行为。这主要是指,在一些工程竞标、拍卖等活动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参与竞标的参与者退出投标、拍卖活动。目的是使自己中标或者在没有竞拍者竞拍的情况下以不公平的价格购买到拍卖品。
  
  (四)第四种行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边他人转让成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户的行为。公司、企业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法则进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在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不利于出让人的情况下转让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自己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
  
  (五)第五种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的特定经营活动,是指在不法分子指定的经营活动范围内,由于屈从于暴力、威胁手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所从事或者退出经营活动的情况。
  
  三、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暴力”,是指犯罪人对财物的所有者、管理人员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他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的方法。“胁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如果不是以暴力相威胁,而是对被害人以将要揭露隐私、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则何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是抢劫罪。“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的方法。例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暂时丧失知觉而不能反抗的状态,将财物当场掠走。在这里,必须是由于犯罪分子故意造成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睡熟或者醉酒不醒,趁机秘密取走数额较大的财物,则不构成本罪。
  
  综上所述,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在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也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是二者仍有很大的区别,我们不能将这两罪只看客观上的相同点。这两种罪在刑法中,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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