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如今,保险合同应该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保险是一种对人们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或是对钱财,年老后的一种社会保障,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一般合同更具有有偿性质。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有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吧。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保管费的支付】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 【保管凭证】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行为的要求】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 【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寄存人的告示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三百七十六条 【保管物领取】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三百七十七条 【保管物的返还】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八条 【货币等的返还】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第三百八十条 【保管人的留置权】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通过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知道了如何去保障我们的基本权益,不要让别人钻法律漏洞。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保险双方之间签订的权力和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要按照保险合同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义务人。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


·合同成立必备的三个要素是什么
      合同成立必备的三个要素是什么(1)主体:指签约双方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2)标的(又称客体):是...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我们知道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的,是很容易构成《刑法》中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而在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之前,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这样在实践中才能预防被诈骗。 一、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该遵循的原则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关于撤销权的性质,学者一般意见均认为属于形成权,即依权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


·合同变更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变更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或者法律的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无原合同关系就无变更的对象,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这一前提条件。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追认权人拒...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否存在?
      一、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解除合同权利是存在的,当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话,就可以将合同解除,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一、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无偿口头保管合同的认定方法是根据被保管物的状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推定为无偿。如果保管合同明确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则无须支付保管费;如果保管合同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 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


·民事诉讼法里有不有合同诈骗罪?
      民事诉讼法里有不有合同诈骗罪?民事诉讼法是可以有合同诈骗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


·合同毁约金按什么比例算?
      合同毁约金按什么比例算?合同毁约金按合同当中的约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定是什么?《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