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一、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什么?
  
  
  夫妻财产代理权的规定是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便是夫妻双方,不论夫妻双方采用何种财产所有制,夫妻双方都享有这种法定的家事代理权。
  
  
  在我国婚姻法修订之后,事实婚姻已经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事实婚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确切的人身关系。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与非婚同居一样,因欠缺结婚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事实婚姻还是非婚同居,虽然男女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的目的需要从事一定的日常法律行为,但不宜采用夫妻家事代理权这一以婚姻为前提的代理制度。当男女一方因日常法律行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完全可以运用表见代理制度加以解决,可根据另一方是否具有过失来判定是否需要由双方承担法律行为的后果。因此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为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之间则不能互享此代理权。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权利范围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以日常家事为限,但对于日常家事的范围,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民法典》第1357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处理使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并且其效力也及于婚姻对方的事务。婚姻双方均通过此种事务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根据情况得出另外的结论则除外。”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的生活需求得到适当满足。《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教育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有连带约束力。”其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是家庭日常生活和子女的教育。英美法系国家家事代理是“由于同居而产生的代理”,其范围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此“生活必需品”不仅限于生存所必需的衣食,还包括“与家庭地位和夫妻财产相适应的,有益于健康和心情愉快的必需品。”有时,珠宝、昂贵的家具等都可作为生活必需品。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究竟应如何划定,可按照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而定。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婚姻当事人社会地位、职业收入、财产规模以及生活的风俗习惯的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婚姻家庭,因不同时期家庭的支付能力不同,日常家事的范围也不一样,:“日常家事之范围,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为其行为之目的而有不同,由外部正确判定,甚为困难。然如依内部情事而定其范围,不独有害于第三人,结果反有碍夫妻共同生活之经营,故应就家事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以定其范围。其生活状态之外表,虽与其收入之现实不符,第三人应就此外观而受庇护。”因此,日常家事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因人因事均可能出现变化。一般情况下,日常家事包括通常必要的一切事项,如购买水电、供热、衣物、家具等,以及保健、娱乐、医疗、子女教育、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订购等,皆包含在内。而处分不动产、巨额货币和其他有重大价值的财产、与当地风俗习惯不符的财产赠与、放弃夫妻共同债权或其他权利、处理与夫妻另一方的人身有密切关联的事务等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畴。
  
  
  在特殊情况下,日常家事的范围还可以扩张,例如在紧急情形下或因夫妻一方外出不能及时作出意思表示时,夫妻另一方为维持家庭生活之必要所单独处理的事务,即使通常不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如租赁居室等,也可视为日常事务。日常家事代理的权限也可能缩小,例如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家事代理权超越应有之权限,侵害了另一方的权益,则另一方有权依法限制或禁止其代理权限。从以上对家事代理权的分析可看出,日常家事的范围是一个可变的概念,因人因事都有变化,其会因夫妻的生活习惯、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有所不同。主张日常家事的范围一般应限定为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主要包括:第一,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第二,抚育未成年子女的费用;第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第四,其他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特殊情形下可适当扩张或缩小。
  
  
  我们国家对于家事代理权所作出的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仅仅是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些小的范围,如果说是夫妻的共同债务方面,还是需要商量来进行决定的,包括一些大件物品的财产方面的处理等等,因此家属代理权范围比较小。
  
  
  
  


·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婚姻的终止不等同于婚姻无效或婚姻的撤销。在终止婚姻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前,该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的,则是违法的、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那么您知道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形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配偶死亡...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开庭审理?
      起诉离婚需要多久开庭审理? 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


·离婚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离婚时不仅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子女也需要做出处理,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但是也会出现双方都不想要孩子的情况。实践中,要是夫妻离婚不要孩子抚养权的话,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才好?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不要孩子抚养权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


·公安部关于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公安部关于拐卖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要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侦查。 (二)在办...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
      婚内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定力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方便划分各自财产范围的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基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公平自愿的原则来定力,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意一方不能单独更改。婚内财产协议如何生效,依照法律规定来看首先必须满足双方应...


·每年我们国家对于法律都有一些明令的规定
      每年我们国家对于法律都有一些明令的规定,对于婚姻法来讲,也不例外,那么我们一起来讲述一下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根据相关的规定,凡是在婚前夫妻共有的财产,就是需要在离婚之后要进行分割的财产。那么具体的,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


·一、不允许离婚的条件?
      一、不允许离婚的条件有哪些(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


·离婚后不出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不出孩子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一方不执行的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应给付的抚养费,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婚姻调查取证?
      婚姻调查取证有哪些分类 一、婚姻调查取证有哪些分类 《调查行业婚姻调查项目分类规范标准》中将婚姻调查项目分为五类: (一)婚前背景调查:婚前调查主要包括婚前行操和婚前财产两个调查项目。 (二)配偶行为调查:当事人想要知道配偶的日常行为或者想了解配偶是不是有外遇行为,此时可...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包括哪些? 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1)重婚的。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二...


·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很多人都知道军人离婚是与普通人离婚有很大不同的,毕竟我国对现役军人婚姻是进行了较多保护的,尤其是在离婚方面。那我国关于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