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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赋予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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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赋予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有哪些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权利:会见、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1.会见、通信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6条)
  
  2.阅卷权,是指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以上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
  
  3.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注意本条中,在调查取证前的限制。同时还应当知道,本条只赋予了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没有这一项权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是指当公安司法人员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诉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诉和控告的时候,辩护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和控告。
  
  5.获得通知权,是指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是指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75条、第176条,《律师法》第 30条第2款)
  
  7.拒绝辩护权,是指因为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律师法》第29条第2款)
  
  8.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9.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辩护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第一、辩护权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第二、辩护人及辩护人的范围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第三、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四、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刑诉法赋予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也是基于我国法律的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那么赋予的辩护人的权利,除了基本的会见权利,调查取证权,以及获得被通知的权利外,其余的一些权利在被辩护人受到一些调查以及诉讼的时候,保护被辩护人的正常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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