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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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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

  

    1、符合双十条件的话,在签订合同时,最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符合双十条件,是指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男的60岁退休,在单位已经工作10年以上,首先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时候要书面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收集单位同意和你签订合同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到时候单位说不再续签了,这时候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法签订,前提是双方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是应该在试用期的时候签,还是试用期满以后再签?



  

    答:试用期内就应当签,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只有存在劳动合同,才有试用期的问题,即使在试用期,从第一天起,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大家的权益,劳动合同从建立劳动关系的第一天起就应该建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这也是北京市政府91号令明确规定的。



  

    3、我们不熟悉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答:劳动合同方面有一些主要条款,首先有合同期限,如果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要及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和单位协商。试用期方面,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试用期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试用期的期限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根据试用期的期限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关于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问题



  

    1、在用人单位扣压劳动者毕业证时如何解决?



  

    答:目前来说,用人单位扣压毕业证的行为属于抵押物,是明确禁止的。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方式来解决。



  

    2、在合同中规定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违法吗?



  

    答: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婚姻自由的权利,签了也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



  

    3、公司以员工未将人事关系转至指定的人才中心为由,不给员工上四险一金,合法吗?能以现金支付吗?



  

    答:不合法。建立劳动关系以后,无论档案关系在什么地方,或者是否是本地的户口,用人单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单位要拒绝的,只能交到社会保险部门,不能发到员工手里。



  

   4、在试用期期间,是否有资格享有四险一金?



  

    答: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1、约定是劳动合同中员工和企业所作的,不是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是否必须遵守?



  

    答:约定只要内容合法就要遵守,如果约定本身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只要双方地位平等,内容合法就可以。问:当用人单位出现合并、变更,或兼并、破产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答:根据北京市的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继续有效。如果有其他情况,比如改制,股份制改造,或者有新的股东加入,劳动合同的条款可以作一些变更,双方就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重新协商。



  

    2、在法律规定中,劳动合同有几种情形是无效的,但是法条说得很笼统,只是说违反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底违反哪种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您解释一下。



  

    答:一个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一个是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我们提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不能结婚,违反了《婚姻法》是违法的。违反行政法规的,有一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职工的保险,扣压职工的证件,都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约定就是违法的。只要有这种约定,合同就是无效的。当然合同的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续签



  

    1、合同期满不打算续签,公司强迫续签,有权拒绝吗?



  

    答:合同终止以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你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准备和员工续签了,是否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义务?



  

    答:北京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要根据迟通知的期限支付赔偿,迟通知一天,要支付一天的工资赔偿,这个工资赔偿是指本人的工资数。



  

    五、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1、单位出具的标准合同,想增加或变更里面的事项,怎样做?



  

    答: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由用人单位来制定的,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处于主导权,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有自己的权利,要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条款才有效,而且劳动合同中有些条款是空白的,可以双方协商,把协商的内容填上去,比如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约定等等。如果劳动者认为还有其他条款需要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2、在合同变更中,公司跟员工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



  

    答: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不能作出变更,维持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任何一方提出解除要承担劳动法约定的违约责任。


·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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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认定纠纷中,如何正确把握“上下班途中”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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