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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广州征地拆迁劳务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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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广州征地拆迁劳务费争议? 一、引发争议的起因
  以往审核工程概算时,征地拆迁费按一笔数(不列明细)列入概算汇总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包含了征地拆迁费;在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审核过程中只单纯计算征地拆迁劳务费形成一总价列入工程概算汇总表;上述所谓的争议也就无法暴露出来。在审核“2013年公交专用道某站改造工程征地拆迁、管线迁改概算”时,因“2013年公交专用道某站改造工程概算”已审核完毕,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算基数未包含征地拆迁费,因此建设单位在报送审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要求补计这部分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就同时出现了征地拆迁劳务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如何审核该两项费用,成为审核单位与被审核单位之间的争议焦点。
   二、争议分析
  广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城建财政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穗财建[2010]151号)第三条征地拆迁劳务费是指实施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实施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向建设单位提供征(借)地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管线迁改等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劳务活动所得的报酬,由建设单位向其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列入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总概算,由财政性资金安排支付。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这两份文从逻辑关系看征地拆迁劳务费与建设单位管理费并不重复,从费用构成和费用的基本任务看存在着重复的内容;经咨询拟文单位,拟文单位表示穗财建[2010]151号文中的劳务费与财建[2002]394号建设单位管理费存在重复,但未发文说明。
   三、争议解决的方式及存在的隐患
  2012年6月28日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发了一份会议纪要(总工例会[2012]3号)明确了征地拆迁劳务费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一部分,不能重复计取,但未明确两者费用应该如何计算;事实上按上述文件计算征地拆迁劳务费明显比建设单位管理费高出很多,因此造成审核这类费用时仍然是模棱两可,加上该会议纪要对外没有执行权,对被审核单位没有说服力,因此严重影响审核时效。
   四、彻底解决争议的思路
  1、重新颁发征地拆迁劳务费标准迫在眉睫。由于〈广州市本级城建财政投资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标准(试行)〉(穗财建[2010]151号)试行期是1年,现已超出试行期限,而且在执行过程中该标准明显偏高;因此重新颁发征地拆迁劳务费标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制定征地拆迁劳务费标准的思路。首先明确劳务费的基本任务,尽量规避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基本任务,如现状调查确认,组织征地听证,发布征地公告,计算并审核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动迁、搬迁、拆出工作及补偿费等费用发放,丈量分户面积,清点各类附着物,处理用地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等。其次按投资或规模分类,如基础设施项目(属市、区、县财政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劳务费标准可以相对底一点。最后制定费用标准,可考虑按单位面积、户数等来设定劳务费单价上限;如住宅5000元/户,厂房15元/平方米、非厂房50元/平方米、耕地3元/平方米、非耕地2元/平方米等;再通过招投标竞价机制确定劳务费结算价。
   对于征收拆迁劳务费和管理费这样的问题,政府必须有相对的规定以及标准, 广州征地拆迁劳务费 一样也有标准,广州人民并不需要担心领土被征收却没有任何说法以及补偿,也要解决了拆迁工作人员的报酬问题,这也是对政府的一种监督,政府相对的必须遵守这样的规定,达到标准,如果有没有遵守的行为或者没有达到标准,拆迁工作人员有权利起诉政府,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8)1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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