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医患纠纷往往是因为患者不理解医生,医生又没办法解释,因为误会而造成的,但是有时候医患纠纷越闹越大,可能会走到患者家属到法院起诉医院和医生的地步。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流程是什么?
  
  鉴定:
  
  (1)鉴定时间
  
  <1>医疗事故鉴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在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后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伤势在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司法鉴定的提起时间:司法鉴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患者死亡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2)鉴定类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鉴定。
  
  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或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很多赞誉,理由是:该鉴定机构不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主管,而是属于司法行政系统主管;医疗过错鉴定只能鉴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文书分析意见比较详细,说理比较充分。
  
  伤残鉴定:这个鉴定一般是患方提出,鉴定机构仅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的定残等级情况进行鉴定,而不去分析因果关系,鉴定的范围值得重视(与医疗争议有关)。
  
  “三期”鉴定:即营养、护理、休息期限的鉴定。
  
  文书鉴定:一般是针对医疗文书是否存在被篡改情况而进行的鉴定,这个鉴定需要提出鉴定的一方有比较多的鉴定知识,鉴定种类有文字形成时间、打印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等等。
  
  拆封鉴定:这个鉴定的目的是判断病历资料被封存以后是否被拆封过。
  
  药物质量检测:这主要是针对疑为假药、劣药导致损害后果的鉴定。
  
  医疗器械质量检测:这针对的是医疗器械的品质进行检测。
  
  尸检: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主要目的是鉴定死亡原因。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关系:医疗事故鉴定并非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的唯一鉴定意见,也并非鉴定中的前置程序。在实务中,患方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鉴定,得到有利证据,进行举证,证明院方的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
  
  (3)鉴定顺位问题:
  
  <1>.在院方提出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想法后,法院一般会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 在实务中,法院会根据起诉状中的诉求立案,如果诉求是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就可以不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双方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过错、因果、评残等鉴定。患方主张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因此患方有权拒绝医院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其理由:(1)诉求是医疗损害过错赔偿,而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2)主张患者的伤势只因医院过错造成,并未涉及医疗事故问题。
  
  <3>.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的顺序问题:《通知》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参照《条例》解决当事人的医疗事故争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医疗赔偿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定顺位问题的法理解释:医疗赔偿纠纷属于医疗这一特殊领域的人身损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赔偿纠纷,本无义务去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人民法院,是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在经过权衡以后,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对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权利的一种取舍,也是对经济赔偿数额的一种选择。原告以医疗过错赔偿纠纷起诉,不是以医疗事故纠纷起诉,这种情况,可能会丧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权利。但患方作为医疗事故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当然有选择权,要求行政部门追究医疗事故中医院的行政责任或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患方作为这一权利的享有者,显然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现行条件下理解《通知》的该条规定,类似于刑事自诉案件中,受害人构成轻伤,是仅主张民事赔偿,可能获得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是通过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经慎重考虑后,决定选择何种诉讼方式,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法院无权干涉。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注意问题
  
  <1>书写陈述书、争议要点:
  
  根据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设计,医学会接到鉴定委托以后,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供案件的争议要点和陈述书,在开鉴定听证会之前发给鉴定专家。所以,具体明确的争议要点和证据支撑是帮助当事人获得满意鉴定结论的第一步,亦为医疗纠纷的核心。此处既要考虑医学知识,又要考虑法学知识。
  
  <2>抽签
  
  很多人都不重视这个程序,或者只在乎有没有法医参加。实际上,抽签是鉴定中很重要的环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鉴定的结论。
  
  抽签首先要注意的是,抽什么学科的专家来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医学会给予一个建议,比如一个阑尾炎的手术做坏了,医学会就安排普外科的医生进行鉴定。
  
  但是,很多案件事实上涉及多个学科,比如,诊断为甲状腺腺瘤的患者,进行了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后,发现声音嘶哑,病理报告为甲状腺肿大伴结节形成。这个案件如果进行鉴定,医学会可能会安排普外科医生进行鉴定。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声音嘶哑是损伤了喉返神经,普外科医生进行鉴定没有问题,可是,甲状腺肿大是否首选手术治疗?就最好有内分泌科医生参与鉴定。
  
  还有,即使普外科医生进行阑尾炎这样的常见手术,也要考虑是否应当有其他学科参加,比如一个阑尾炎术后肾衰竭的患者,这个案例抽签就不仅有普外科专家,还要有肾内科。
  
  由于专科不一样,鉴定专家的视角、认识水平会不一样,如果没有选到合适的专家,鉴定结论可能会有很大不同.
  
  上述这个问题,医学会也会注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在抽签时,当事人对专家类别提出异议,医学会则会中止抽签,对当事人的意见提交医学会工作例会讨论后再行安排。
  
  在选取了专科之后,接下来就是定什么学科为主要学科,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争议焦点所涉及的专科鉴定人员越多,对问题的讨论也会越彻底,还可以防止“一言堂”。
  
  在确定学科种类及各个学科人数之后,就是回避的问题,在此不做赘述,但这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3>鉴定与起诉的时间关系
  
  在目前的医疗案件中,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患方认为先鉴定再说,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或有过错)再起诉;第二个误区认为鉴定是专家的事,只要自己到场说明情况就可以了。实际上,医疗案件的核心就在鉴定,决定着诉讼是否成功;如果胜诉,决定着胜诉是否彻底。所以,不重视鉴定,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4>专家辅助人
  
  我认为聘请专家辅助人参加鉴定会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大有用处的。在鉴定听证会上,要注意鉴定专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鉴定会的发言与法庭辩论有很大区别,如果将参加鉴定会形象的比喻为一场战争,则可以分为上中下三策:下策为陈述事实经过,让专家判定有无医疗过错;中策为有针对性的提出问题,请鉴定专家回答;上策则为分析问题,说服鉴定专家接受并形成鉴定文书;需要提醒的是,鉴定专家是中立的,中立包含被动的意思,正因为这个原因,就不要奢望鉴定专家变成你的代理人,厚厚的病历资料,在一两个小时内完整的看完是不现实的,当事人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鉴定。
  
  <5>鉴定费的承担
  
  请注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您有所了解了吧,遇到医患纠纷问题首先就是要进行鉴定,在鉴定中还需要和起诉时间有关,相关费用的承担需要看该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是什么? 一、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方在医疗纠纷调解中不为独立的意思表示,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前提下,以促成当事人形成...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
      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患者同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往往很难自行协商解决,这时医疗纠纷调解是派上了用场。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这时要提交一份纠纷调解申请书,来表达自己的主张。按照规定,调解申请应当是书面形式,那么医疗纠纷申请调解书怎么写?下面我们通过一篇范文具体...


·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是什么?
      医疗纠纷赔偿比例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们现代人的寿命整体比过去人的寿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方面的原因,除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提高除外,医疗技术也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医疗纠纷在我国确不间断的发生,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一般来说赔偿便是处理医疗纠纷的结果之一。那么,医疗...


·诉讼医疗纠纷材料应该准备哪些呢?
      1、病历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律师的材料为复印件,原件(加盖公章视同原件)由患者;及其家属保留,在开庭时带上;2、身份证明;3、收入证明复印件(单位开出的工资收入证明、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4、医疗费复印件(为实际经济损失,保险赔付的部分不是实际的经济损失);5、误工费...


·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
      手术感染细菌是医疗过错吗,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手术感染是否为医疗事故 如果是发生在手术后的感染症状,最大的可能就是由于手术时,消毒处理不到位,出现的继发性的感染,需要及时有效的抗菌治疗。但手术并发症常见的就是感染伤口不愈合等一系列症状在一种原因老年患者身体素质不佳等也是造...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如何开票?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业执照的名称不一致如何开票? 严格意义上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标注的名称开票,但在实际运行中对于有限公司型的医疗机构,也可以按照营业执照上所标注的名称开票,但必须核实确定属于同一家单位(有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有标注第二名称的那是最好),并与...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问题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问题 一、医疗技术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当时的医疗水平 医疗技术过失就是合理的医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就是这个规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医疗义务,造成患者损...


·厦门医保怎么报销?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我们都知道医疗保险为老百姓大大减轻了看病费用的负担,同时医保管理体制也逐步完善...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一、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有何区别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因此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


·衡阳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衡阳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衡阳医疗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咨询:咨询每件200-500元。律师一旦接受正式委托,咨询费可折抵相应律师代理费。 (二)代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其他民商事案件: 按涉案标的额的2%-5%收取。国内案件最低5000元;...


·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进行赔偿
      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进行赔偿 一,当事人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进行赔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一)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