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威海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威海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征地补偿标准是在市区的行政土地范围内,根据土地的价值以及土地的使用性质,对被征收的土地做一补偿。威海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威海市的土地性质,以及威海市的实际经济情况而制定的。今天我们就来介绍一下威海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您进行了解。
  
  威海征地补偿标准
  
  环翠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区(包括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政府负责。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二、市政府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三、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环翠区政府应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物价、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属环翠区建设项目的,由环翠区政府制定;属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有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应当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环翠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环翠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属市级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评估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由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及取得方式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期限为15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组织被征收人采取集中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资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十八、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货币补偿金额。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十、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普通住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45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承担;属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承担。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超出45平方米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十一、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套房屋搬迁费1500元。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每月每平方米15元。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搬迁费每平方米20元,总计不足1500元的,按照15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过渡期间停产停业损失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营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生产用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仓储等其他用房每月每平方米13元。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等因素,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也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但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70%。
  
  过渡期限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不超过24个月。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过渡期届满仍不能交付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临时安置费按照原标准1.5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原标准1.2倍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十二、被征收房屋院内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威海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10〕243号)的标准执行。
  
  二十三、征收决定公告后,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十四、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十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新购房屋的,免交产权调换房屋或者新购房屋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手续费,其他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减免。
  
  二十七、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屋拆除资质的企业按照规定实施,拆除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十八、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本实施意见发布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威海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威海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威海市的土地性质,由各县区结合自己辖区内土地的实际情况,来自行自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该标准为规范威海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证为划拨是什么意思?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二、划...


·鹤壁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鹤壁农村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我国实施的是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在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人民只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土地使用证就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一个确认,即法律上的承认。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需要很多条件和材料的。鹤壁是河南省的一个市,那么在鹤壁农村土地使用证该怎么办理呢?快跟着我们的脚步...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征收土地的时候,普通老百姓都知道需要配合国家的工作,但是同样的,政府也需要进行一些的补偿,这样才能够安抚哦。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具体的补偿措施,在各个地方都会有相关的政策要求,但是普通人并不清楚他们想了解。四川农村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农村承包土地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


·申请宅基地资格与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宅基地资格与流程是什么?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首先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无限期转让吗? 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可以无期限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区别有哪些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宅用地产权为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用地产权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该怎么写?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该怎么写?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吗虽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当地的行政机关,如果有需要,也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在与民事主体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补充协议之后,将该面积的土地收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范本 ...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流程是什么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流程是什么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上下几千年来,土地一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在我国,土地是国有资源。人民群众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后对土地合理的利用和开发。办理土地使用证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流程是什么?所以。我们特为您整理...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赔偿管辖地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
      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一、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永久建筑可以办理产权证,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租地盖的房不能办理房产证,原因如下:1、 在租赁的土地上面即使盖了房子办理产权证也不是承租人的,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属于地主,而且盖房子还必须获得地主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