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祖国的土地谁都可以使用,但是使用的话需要做一些事情,首先就是要登记,要知道谁使用了这个土地,但是登记也是很麻烦的,那么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需要登记使用人是谁,办理土地变更正,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等等,以下就是详细介绍。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登记规定是什么
  
  一、明确变更内容,规范登记行为
  
  1.本意见所指的土地变更登记,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
  
  2.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应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申请人先到地税部门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3.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准予转让的,持批准文件和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
  
  4.涉及协助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5.土地使用权变更涉及《 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经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持成交确认文件和完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下列情形按照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
  
  1.以受让、购买、交换、受赠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按份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夫妻之间转移的;
  
  3.自然人与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土地使用权在公司制企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的;
  
  5.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企业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
  
  6.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新设立一家公司,原各公司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的;
  
  7.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8.个人独资企业(含土地使用权)整体出售给其他人的(不论买受人是否更改该企业的名称);
  
  9.投资人独资拥有多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其所属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转移的;
  
  10.企业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被清算后,土地使用权划转到股东个人名下的;
  
  11.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下列情形参照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办理
  
  1.因法定继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夫或者妻一方的;原登记在夫或者妻一方名下,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增加另一方姓名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整、划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名称导致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5.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6.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权属,且按规定允许保留国有划拨用地性质的;
  
  7.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权利义务,且投资主体不改变的;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继续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企业名下的;
  
  9.1987年1月1日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挂靠国有或集体单位设立的企业,经被挂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其中挂靠国有公司的,还要经国资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脱离挂靠关系,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10.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拍挂等形式竞得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后,在办理土地登记之前,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中有相关约定或者在报名参加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投时有相关书面声明,或者和原出让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已经以竞得人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除外。
  
  四、加强指导,明确责任
  
  1.对没有列入上述情形,无法准确把握变更登记的,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按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变更登记规范化。对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及时纠正。
  
  土地用好了能为人民造福,知道了广东省土地使用权登记范围是什么后,就知道了使用土地没有那么简单,不是谁想用就是谁用的,用这块土地,一定要发挥它的价值,不能摆在那里,什么也不干,一定要为了造福百姓而去做,而且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污染环境。
  
  


·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在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中有一种是土地出让,同时土地出让也是土地资产处置的一种方式。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手续,同时当事人还需要交纳一定的税费。那么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土地出让涉及哪些税费 ...


·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的途径有哪些?
      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的途径有哪些?一、到哪里举报违法征地和拆迁 1、可以到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举报。 2、网络举报:国土资源部举报信箱 3、寻求媒体帮助。 4、向征地部门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投诉,但实践中这种事举报也没有用,政府部门不予处理。 5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法院审案相对比较...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过,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或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过,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国家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接下来,您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吧。 《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要买保险可以异地购买吗
      要买保险可以异地购买吗买保险可以异地买,但是建议选择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异地买保险的事宜,通常情况下,全国性保险公司会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提供“全国通”服务,保单在手走到任何一个保险服务网点都可以享受通保通赔;或者支持保单迁移服务,只需办理相关迁移手续...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房地产开发商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一、针对违约方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解决纠纷: 1、如果对方虽然违约,但不是蛮不讲理,态度也不是极为蛮横,有协商的意愿,有的还表示只要改变一些交易条件,就同意继续履行协议。对这种情况,建议和对方协商,从情理上把道理说清楚,希望对方能按照协...


·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


·外嫁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
      外嫁女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可以为权利人。《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


·缓刑期间可以离开居住地吗?
      罪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判刑的同时会宣告缓刑,这属于一种很有利的制度,可以暂时不用执行所判刑罚。但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考验期,而在考验期内就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同时缓刑人员的活动也是受到限制的。那么在缓刑期间可以离开居住地吗?下文中本站我们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缓刑期间可以离...


·异地起诉抚养费去哪里起诉?
      异地起诉抚养费去哪里起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常住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原来抚养费是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拒绝履行,抚养的一方可以代为未成...


·我国法律规定异地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随着异地人口的不断频繁来往,异地互相结婚的人也越来越多,不少朋友想弄明白我国法律规定异地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手续、流程?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帮朋友们了解。 一、异地户口办理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怎么处理?
      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怎么处理? 一、国家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