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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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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怕自己在知道单位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后怠慢剩余时间内的工作,都会拖延宣布。等到合同到期才告知不能续签,总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否如此呢?

  
      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更不可能像许多劳动者以为的要提前30天告知。

  
      在用人单位不打算续签而终止合同的时候,是否应该给劳动者书面通知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生产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是否给书面的通知影响着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起算。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那么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显然第二种方式对用人单位很不利,所以一般用人单位会选择书面通知。而且用人单位会很注意两点:一个是该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二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已经送达给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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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一)有约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63条的规定,对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且用人单位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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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


·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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