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被拆迁人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被告:某财政局
  第三人:某拆迁公司
  某会计师事务所长期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于 2001年被列入拆迁范围。由于该公有非居住房屋虽为会计师事务所长期使用,但房屋所有权却一直是由某财政局所持有。会计师事务所原属某财政局系统企业,1982年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由某财政局将该公有非居住房屋直接划拨给其用作经营场地,会计师事务所则每月向某财政局上缴当月租金,由某财政局统一再向房管部门缴纳。1990年会计师事务所单独分出,与财政局脱钩。们在财产转移时,因当时尚无公有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可依,故未对该用作经营场地的公有非居住房屋的所有权向房管部门申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后,就使该公有非居住房屋形成其所有权与实际使用人长期不一致的状况。到了 2001年,正是房地产愈来愈显示出其价值魅力的年代,随着拆迁的安置、补偿而带来的并可直接计算的经济利益,某财政局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谁为被拆迁人的问题上发生了谁也不肯让步的纠纷。考虑到拆迁时间紧迫,某拆迁公司多次协调,阐明市政动迁政策的利害关系,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表示尽早撤出房屋以支持配合市政建设动迁,并认为所有权实名与实际使用人的不一致,系计划经济时代行政职能关系变化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而依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某财政局作为房屋所有权实名人,若作被拆迁人直接享受动迁安置补偿的,则应先拿出房源解决实际使用人的安置或过渡;否则,就应让出被拆迁人。某财政局表示自己房源很紧张,还是由实际使用人先自行解决过渡。会计师事务所因与某财政局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诉称:我们直接与某拆迁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在法律上成为被动迁人,享受动迁补偿权利,亦承担了自行过渡的义务;且按《 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第 32条的规定,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可变更的。要求确认其作为被拆迁人享有全部安置费用。
  某财政局辩称:已被拆除的原公有非居住房屋一直是财政局所有,只是当时给了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而已。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房屋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故财政局原有的所有权亦应获得相应的安置或补偿。
  第二人某拆迁公司则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已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经某财政局同意与我某拆迁公司签订了动迁协议,动迁后亦确承担了自行过渡的责任,故应享得被动迁人的费用安置,但某财政局的房屋所有权人问题在原定安置中是有约定的,现变为费用安置总得要有个明确说法,我们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安置盖章确认。否则,单给会计师事务所费用安置,就会影响我们原与某财政局协议关系的解决。
  法一审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拆迁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动迁协议、某拆迁公司与某财政局签订的安置后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均为有效。现因情势变更,改为货币安置,会计师事务所可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获得费用安置;某财政局根据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亦应从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货币安置小得到相应的补偿。在法院主持下,会计师事务所与某财政局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按九一比例,会计师事务所得九成,某财政局取一成,由某拆迁公司分别直
   【评析】
  本案是由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与房屋所有权人名不一致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拆迁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现实中,被拆迁人是比较难认定的,但对被拆迁人的正确认定是拆迁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作了如下界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人是拆迁中的被安置对象。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团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和历史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从而在动迁时形成的纠纷。确实,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办公、经营用房并不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都是通过行政划拨而来。如果发生单位合并、分立、名称更改等,亦多属于行政关系性质的变化,因而造成非居住公有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亦并不多发生纠纷。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4条对“被拆迁人”规定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但本案的复杂之处在于,当时动迁就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经协商达成了按维持原状处理的有关安置协议。法院认为这些协议并不违反有关动迁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通则》第 55条的规定认定有效,是正确的。但现因改为货币安置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无疑应按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予以费用安置,而对与某财政局已达成的保留房屋所有权人名的协议关系则应按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定,重新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按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等的民事纠纷立案审理。
  
  
  


·满2年的二手房税费
      满2年的二手房税费 未满2年的房子,一般是指卖方购入该房子之后尚未达到两年的时间。此时,若需要将房子出售给他人,那么需要缴纳税费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和增值税5.5%。买方需要缴纳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


·二手房买卖中介费应该如何算
      二手房买卖中介费应该如何算 依据物价局相关文件规定,交易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金额(含100万元)的,按1%收取;超过100万元金额以上的按0.5%收取,中介收取服务费,应按每宗交易额计算,而不应该按照买卖双方分别计算。 例如,一...


·合作建房协议书模板案例
      在建造住宅楼或者商业写字楼的时候,一方可能不能拥有所有的资源,这个时候就出现了合作建房这种形式,比如说一方出地,乙方负责施工,房子建成之后双方协商按照一定的形式来分配房屋。可以说合作建房的方式可以形成双赢的局面,那么对于有意向进行合作建房的朋友,我们接下来要为您带来合作建房协议书...


·租赁合同期间房东能不能卖房
      租赁合同期间房东能不能卖房房东是可以卖房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买卖不破租赁。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


·一、立遗嘱房产过户的手续是什么?
      一、立遗嘱房产过户的手续是什么?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


·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近几年的房价上涨是十分迅速的,导致的后果就是炒房的越来越多,买房来住的越来越少,因为买房居住的人群根本支付不起房子的款项,因此国家为了控制房价保障人们的住房,出台了很多的政策以及复福利性住房,那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房改房继承的规定是什么? 上市房改房...


·一、法拍房对抗买卖不破租赁吗?
      一、法拍房对抗买卖不破租赁吗?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对抗。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


·最新的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现在武汉的房价比较高,对于刚步入社会的人来说,还没有能力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若是家在外地或者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远,最好的方式就是租房住,租房子是要和房东签订一份租房合同的,那么武汉个人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呢?为您解答。 武汉市房屋出租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标准厂房质押率怎么算?高不高?
      标准厂房质押率怎么算?高不高? 一、标准厂房质押率怎么算? 企业如果拥有厂房产权,可用厂房抵押贷款解决资金难题。厂房做抵押贷款,可获得较高的额度,申请贷款也比较容易。那么,企业将工业厂房抵押,抵押率怎样算呢? 企业用工业厂房做抵押办贷款,其贷款率高低要看个银行规定。同时要看企业...


·如今很多人买房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往往在二十年以上。
      如今很多人买房都是通过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往往在二十年以上。按照银行规定,购房者办理商业贷款满一年,就可以提前还贷了。一些人后期经济条件改善后,就想提前还掉贷款,这样减轻每月的月供压力。那么买房子提前还贷会划算吗?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买房子提前还贷会划算吗? 提...


·兄弟房产纠纷如何向法院申诉?
      关于房产的纠纷其实许多时候都发生在亲人之间,尤其是有不少发生在兄弟之间的关于房产的纠纷,当法院已经就兄弟房产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后,当事人又不服判决,决定进行申诉时,那么此时关于兄弟房产纠纷如何向法院申诉呢?今天,的我们就为您讲解一下关于兄弟房产纠纷向法院进行申诉的具体情况。 对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