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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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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为了调控税收,开始营改增试点,从国家角度去看,增值税是归国税,营业税是归地方,实际上是为了将税收收归中央。营业税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税率相对来说会低,增值税是可以抵扣,交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就为应纳税额,因此这就给很多企业钻空子,虚开发票成了爆发期。下面我们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进行相关介绍。
  
  
  一、后营改增时代:虚开案件步入爆发期
  
  (1)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刑法起刑点过低、处罚过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即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过低的起刑点和过重的处罚也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发。
  
  (3)金融、房地产、建筑有其显著行业特点,易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这些企业一来经营方式较为粗放,特别是房地产、建筑行业,金融以国有为主好一点;二来交易金额巨大,一笔小发票就会构成犯罪,巨额交易风险更大;三来机构分布广泛,管控难度大。尤其是分支机构不懂税法的工作人员最勇敢。在营改增的转型期,这些行业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段阵痛期,人员和制度都需要时间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般都是双罚制。对企业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被认定为犯罪,真可谓“人才两空”。不仅如此,为了核实虚开的刑事证据,一般都会一查到底。因此,涉及企业众多,经济责任巨大。
  
  二、如何应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带来的风险与挑战
  
  (1)内控制度要健全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要到位,确保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避免相关人员钻制度漏洞。
  
  (2)人员培训要到位
  
  许多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财务人员,对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容易随波逐流,触及虚开的高压线。所以,企业内部人员的培训工作一定要做到位。
  
  (3)采购与销售是重点
  
  销售和采购环节关系到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走向。所以采购和销售环节是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的关键点。
  
  (4)规避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因为交易各方的关系密切,更容易发生交易不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违法的现象,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所以,企业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更要注意交易环节、凭证、现金流和发票的合法合规,规避风险。
  
  (5)风险早处置,雷区不能碰
  
  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和看病一样,讲究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在风险发生前期更便于规范不合规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减轻法律责任。对于虚开行为,企业要坚决杜绝,不可心存侥幸。
  
  三、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的4个关键点
  
  (1)办理案件策略和重点要明确
  
  各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过程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税局以征税为主要目的,司法机关以追究刑事责任为主要目的,纪委等交办敏感案件具有更强的政治因素,也最为复杂。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也要相应采取不同的策略。
  
  (2)是否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要清楚
  
  虚开案是以实际少缴税款数额来定刑的,也即为传统刑法上的“结果犯”,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才能定罪处罚。若交易中存在居间合同、垫付资金、转让债权等虽然票、货、款不一致,但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结果,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虚开。
  
  (3)审查证据是否合法、充分是重点
  
  证据问题是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常见的问题包括:据以定案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仅凭口供证据定案,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税务机关移送的证据未经过证据转换便作为刑事审判的证据等等。在我们解决税务争议的实践中,这些问题都曾经作为翻案的关键点。
  
  (4)税法和刑法的交叉适用要仔细
  
  由于我国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刑事司法过程中常常遇到障碍,不得不参照适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法规政策。所以,在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目前的司法实践,正确看待税收法规政策的效力和作用。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按照刑法条文来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要获刑的,情节严重要判处无期徒刑。另外情节轻重的判断不能说直接按照刑法规定,因为刑法的约定相对来说是比较笼统的,需要参照国税局颁布的税收法规来衡量,并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才能判断获刑情况。以上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条文”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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