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国家赔偿费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在某些领域享有特权,但是对于没有正当理由给他人造成损害同样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这一点上是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损害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费,我们应该学会使用这项权利。
  
   一、国家赔偿费
  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二、国家赔偿费标准
  按照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主要有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赔偿金计算标准有三方面:(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的赔偿金计算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情形,主要包括违法实施拘留、收容审查、错误逮捕、错误的羁押判决并已执行、非法拘禁等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首先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采用的是相对固定额度的标准,即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布数据)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是谁,无论其收入情况等有什么差异,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其次,每日的赔偿金数额不是不变的固定数额,而是按照国家上年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增加为73.3元,2007年增加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能够通过医疗复原的,比如躯体软组织挫伤、皮肤破裂等;
  2、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比如四肢瘫痪、失聪失明、精神失常等;
  3、是造成公民死亡。
  针对这几种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
  ①、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费、合理的营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本应得到的劳动收入。但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并不是按照受害人实际的收入情况确定,而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每日的赔偿金。比如,1992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7.3元,王某因身体伤害耽误了30天的工作,就应赔偿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约211元。并且,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的身体超过5年仍未痊愈,也只赔偿其相当于5年的误工收入。
  ②、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雇请人员扶助所花费的费用的赔偿。残疾程度不同,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也应不同残疾等级越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也应越高。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有最高额限制,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③、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赔偿,高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相当于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并且,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是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如受害人的父母、子女;也可以是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如受害人赡养的前妻的父母、被害人捡到并抚养的弃婴等。
  ④、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丧葬费是办理丧失的费用。两部分加起来的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对于造成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都应当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人所需的基本生活费也不相同,因此,有关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有关给付生活费的期限问题,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因一般无法再恢复劳动能力,生活费应给付至其死亡时止。
  (三)、侵犯财产权利的赔偿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主要表现为违法科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财产已被损坏、灭失,以及由于查封、扣押、吊销许可证和执照造成其它损失的,应当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是指现存财产或者利益的减少。赔偿直接损失,就是赔偿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失,而不包括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例如:某行政机关违法没收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1000公斤大米,并进行拍卖,此时,1000公斤大米是陈某的直接损失,应当将拍卖所得价款返还给陈某作为赔偿,但是该1000公斤大米如未被没收可以进行正常销售的利润,则属于不确定的预期利益,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
  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弥补对你的损失。国家赔偿法将损害划分为三个领域,每一领域的赔偿标准各不相同,不可通用。一般来说国家赔偿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比较多,一些无罪的当事人被错误的定为有罪甚至是死刑,对此国家是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也是全责一致原则对国家的要求。
  
  
  


·一、离婚后的父母还是法定监护人吗?
      一、离婚后的父母还是法定监护人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


·“打假”这词大家已不陌生,现在生活中的伪劣产品越来越多了,可
      “打假”这词您已不陌生,现在生活中的伪劣产品越来越多了,可能不经意间你我都有用到伪劣产品。这行为固然为人不齿,但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分,你我又知道多少呢?接下来我们为你详细解答。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服刑人员家庭贫困证明怎么写
      1.第一行写“总结”二字,两字之间空两格,字体采用宋体二号加粗,空两行,顶格写证明的收取单位,一般是某某学校。2.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正文,一般要写证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具体内容要写清楚该学生的家庭实际情况。3.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写“情况属实,特此证明”,最...


·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父亲怎么争夺抚养权
      父母在离婚的情况下,需要同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此时先要确定抚养权,之后才是计算抚养费。但在抚养权的归属上面可能离婚夫妻就会产生争议,那此时作为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比较好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妈妈如何争取抚养权 在抚养权存在争执,无法协商一致的...


·原配起诉重婚在哪里起诉
      原配起诉重婚在哪里起诉?原配起诉重婚应该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利用婚姻诈骗怎样写起诉书?
      利用婚姻诈骗怎样写起诉书? 一、利用婚姻诈骗怎样写起诉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往往是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权以
      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往往是离婚案件中除了孩子抚养权以外最大的争议,在财产中房子的所有权和分配问题有的时候会成为一个案件的关注点,尤其是父母买房,算共同财产这一问题也是引发很多人的关注,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在婚前父母买房,之后离婚这个房子就不算共有财产,如果婚后父母买房,并且是父母还...


·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离婚无疑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孩子作为无辜的一方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庇护,那么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需要了解哪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的妥善解决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请您跟随我们的共同了解下吧。 一、关于抚养权的定义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


·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
      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 一、离婚后半年生孩子算重婚吗? 离婚后半年生孩子也不一定算重婚,可认定为重婚的行为包括: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


·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怎么办
      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怎么办 一、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怎么办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双方本人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到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或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办理当时,会收回你们双方的《结婚证》,给你们发放《离婚证》。离婚程序到此完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