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恋爱期间给付的金银首饰等,分手后是否应返还?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三种性质:双方性要求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诺成性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无偿性规定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tjlytel}}>

  交往的过程中,如果出去增进感情给付,同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则对方也不需担负任何义务,给付完成则赠与完成,通常情况下不能再撤销。

  

  2、 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某承诺与李某结婚,并同意婚后不生育子女。后王某反悔,提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其恋爱期间给付王某的物品及款项,包括:1.王某于2010年4月答应做其女朋友时,为王某购买的价值900余元的钻戒一枚,价值6000余元的耳饰一对,价值2800元的项链一条,作为二人定情信物;2.李某与王某母亲见面时,送给王某母亲的见面礼,价值12000元金手镯一个;3.王某过生日,要求其购买的价值245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4.王某要求李某出资20万元为她购置宝马车,并承诺在2011年春季结婚,李某给付王某现金20万元。

    对于本案如何定性和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男女恋爱期间给付财物应认定为赠与,不需要返还。男女之间因爱情赠与对方礼物,系人之常情,且赠与的财物交付以后,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根据合同法赠与行为不可以撤销,故不应判决返还。<{{tjlytel}}>

  另一种意见是:需要区分给付财物的性质,分别处理。如给付的财物属于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婚约解除后应当返还。如果不属于婚约财产,则不需要返还。

  实践中更多的是按意见二来处理相关问题。

  

  3、恋爱期间赠与财物、财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予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tjlytel}}>,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大宗财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的对于恋爱期间一方送与另一方大宗财物和大额金钱一般应返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此可知,对于彩礼赠与后双方未缔结婚姻的<{{tjlytel}}>,已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原因在于:彩礼给付的目的明确,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情况下,婚约财产的赠与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之时已明确给付目的,即期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之行为表明其愿意与赠与方缔结婚姻关系。彩礼赠与时即附有缔结婚姻之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属于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未发生效力。此时,受赠方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损害赠与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命令禁止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及男女双方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受赠方,为满足其个人物质欲望,将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此种行为不仅会给赠与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而且不符合正确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综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予返还。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通过介绍人向女方赠与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但之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女方亦未返还男方作为彩礼赠与的现金等物。为此,男方起诉请求返还彩礼。在此种情况下,因男方给付彩礼系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女方应及时返还彩礼。同时,我国《婚姻法》亦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女方占有该彩礼无法律依据,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男方可以双方婚姻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婚约财产返还,请求判令女方将彩礼全额返还。<{{tjlytel}}>

  5、恋爱中的男女为促进感情、表达心意互赠一些礼物乃人之常情,但‘豪赠’前定要三思而后行。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属于要物行为,所赠财物一经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即不可撤销。因此,如果赠与方不能证明其“豪赠”的财物属“彩礼”,分手将不得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彩礼”是房产、汽车,购买时尽量通过转账形式付款,如果是现金、金银首饰,可在有他人见证的正式场合交付,有条件可视频录像。

  

  案例一:2014年12月李某某与孔某甲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1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订婚,订婚时李某某给予孔某甲46000元礼金作为彩礼。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李某某与孔某甲于2015年3月28日在孔某甲家举办婚礼<{{tjlytel}}>,次日在李某某家举办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2015年11月2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孔某甲回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李某某于2015年2月1日为孔某甲购买了耳环、项链、戒指等五件共计34.36克黄金首饰,花费10993元。孔某甲家于2015年3月15日购置了台式电脑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电视机一台、床单被套一套等作为孔某甲的陪嫁物品,共计花费10953元,现上述陪嫁物品在李某某处。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孔某甲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李某某请求孔某甲返还彩礼的主张该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与孔某甲已同居生活一段时间,彩礼款以酌情返还为宜。孔某甲表示34.36克黄金首饰,是李某某对其的一般赠与,但庭审中孔某甲并未就此举出相关证据,同时按当地风俗习惯来看,这34.36克黄金首饰显然是李某某为了达到与孔某甲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tjlytel}}>,应属彩礼范围,故孔某甲的辩解理由不成立,对李某某主张退还黄金首饰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于现仍在李某某家中孔某甲的陪嫁物品,属于孔某甲的个人财产,李某某应当予以返还。因李某某庭审中未能举出将46000元彩礼款给予孔某乙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李某某给孔某甲购买的34.36克黄金首饰性质如何认定;第二,46000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如果返还,对返还的数额应如何认定;第三,对于李某某的诉请,孔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为孔某甲购买了34.36克黄金首饰,花费10993元。孔某甲称黄金首饰是双方恋爱期间李某某赠与的礼物。本案中,李某某是一位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作为自己的生活来源,一次性支出10993元购买黄金首饰作为礼物赠送给孔某甲,该份礼物数额较大,如果单纯是赠与礼物,双方2014年12月通过网络才认识,此时双方认识尚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就一次性赠与孔某甲价值10993元的黄金首饰,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自愿相赠,显然与公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一般的赠与物品不符,上述黄金首饰不应当属于一般赠与物。该黄金首饰应是李某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孔某甲的财物,从性质上应当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tjlytel}}>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不论是基于何种原因,李某某与孔某甲确实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孔某甲收到的46000元彩礼应当适当返还。李某某与孔某甲在一起共同生活近八个月,双方各自的家庭为了举行结婚仪式,置办酒席、待客等,均支出了相应的费用,因此,对孔某甲收到的46000元彩礼及34.36克黄金首饰<{{tjlytel}}>,可酌情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孔某甲返还李某某彩礼款和黄金首饰款合计20000元,既是基于法律规定,也充分考虑了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近八个月的实际状况,返还的数额也是适当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系给付彩礼产生的纠纷,李某某与孔某甲虽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本案案由应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李某某给予孔某甲46000元彩礼及34.36克黄金首饰,对该项事实,双方不存在争议。即使孔某甲收到46000元彩礼后交给了孔某乙,孔某乙作为孔某甲的父亲,为孔某甲举行结婚仪式,置办酒席、待客、置办陪嫁物品等,均需要支出相应的费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孔某乙通过孔某甲的婚姻进行谋利,并将该46000元彩礼据为已有<{{tjlytel}}>。李某某上诉称,孔某甲的父亲孔某乙应当作为彩礼返还的义务主体,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周明与李霞(均为化名)于2013年8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见面五六次后,李霞提出结婚,周明考虑到自己年龄比较大,家人也时常逼婚,所以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就“闪婚”了。

    结婚前,周明向女方家支付了108000元彩礼,并为女友购买了5项首饰,分别是四金一钻,价值22000元。由于筹办婚礼缺乏资金,两人又想把婚事办得隆重些,周明又向亲戚朋友借款113000元。婚后,两人因纠纷产生争吵,滋生矛盾。此后双方开始分居。周明后来打听到妻子向其隐瞒了婚前两次流产的事实。于是,周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索回送出的彩礼及首饰。<{{tjlytel}}>

    西湖区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不久便草率结婚,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短短四个月,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予以同意。原告在婚前向被告支付108000元作为彩礼,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为筹办婚礼,向其亲戚朋友借款113000元,足以认定对被告彩礼的给付造成了原告生活困难。并且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但返还的具体数额,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予以确定,最后判决被告李霞返还周明彩礼80000元及首饰折价款15000元。


·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应该怎么办
      离婚一方隐藏财产应该怎么办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处理有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被侵犯财产一方应配合法院积极调查取证,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证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2、只要证实一方有上述行为,法院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离婚后,...


·应该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
       夫妻离婚后,一般都是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是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都会有所增加,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可能没办法负担孩子的生活。这时候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呢?现在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怎样变更子女抚养费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


·新婚姻法离婚孩子的探视存在什么问题?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受伤最为严重的则是子女,为了保证孩子能健康的成长,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后,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探视孩子,但现实生活中,存在阻碍其进行探视的现象,具体来说,新婚姻法离婚孩子的探视存在什么问题? 一、新婚姻法离婚孩子的探视存在什么问题? 1、直...


·男宝宝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
      如果孩子尚小,那父母离婚其实对其的影响还不是很大,毕竟现在还不是很懂事。但如果孩子应是10周岁左右了,此时父母离婚就要想办法降低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了。实践中,父母离婚需要同时对抚养权作出处理,那一般男宝宝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呢?下文中我们一起进行了解。 一、男宝宝一岁离婚抚养权归谁...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离婚出轨关于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


·女方提出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离婚后双方不仅对共同财产会进行分割,还会对孩子的抚养权和抚养费进行协商,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进行诉讼。很多人知道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该支付另一方抚养费。那么,女方提出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算?下面就让我们整理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离婚抚养费应该怎么计算 《婚姻...


·2023夫妻共同财产包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包哪些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之间有关婚内财产约定的看约定,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来判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总结归纳出以下几点...


·猥亵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猥亵妇女儿童的现象,也侵犯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所以,也在刑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刑罚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那下面跟我们一起了解下猥亵妇女儿童的量刑标准和司法解释吧。 一、刑法条文: 第二...


·哪些情形需要诉讼离婚
      有结婚就有离婚,有些夫妻总避免不了离婚。而我国规定的离婚有两种选择,一是协议离婚,一是诉讼离婚,对于想要离婚的夫妻来讲,此时哪些情形需要诉讼离婚呢?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需要诉讼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


·离婚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做出处理,其中先要确定抚养权,之后才是计算抚养费数额。而抚养费一般是由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的,那这个离婚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夫妻离婚抚养费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


·离婚时“全职太太”可否请求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实践中,对于夫妻双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留守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