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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能否主张居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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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将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在日常生活中,中介出于促成合同成立,赚取佣金的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如实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在居间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是否有权主张居间服务费用呢?

  2. 2014 年5月26日,陈某与上海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购买上海市芳华路某处房屋。陈某在购买房屋时,已经明确的告知非户籍身份。同时,按照房产中介的要求,提供了户籍册、缴纳社保记录、名下房产、缴纳个税证明、婚姻家庭信息等相关的资料。该房产中介经审核后,明确的告知陈某具有购房的资格。于是,在该房产中介的组织下,陈某与案外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然而,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审查时,确定陈某不具有购房的资格,无法办理房产过户。陈某后经查实,为其提供居间服务的人员也不具有房地产经纪人的资质。因此,陈某与房产中介就是否应当支付居间费用发生纠纷,房产中介诉至法院。

  3. 房产中介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的中介机构,应当尽到基本的审查及告知义务,在居间的过程中,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进行如实的报告。陈某作为非专业领域的人士,对于其本人是否属于限购对象这一事实,不能够苛求其对相关的政策充分的了解。房产中介作为专业居间人,接受陈某的委托后,应当将有关的事项进行告知,并进行审核。房产中介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不具备提供服务所应有的知识,未能尽到审核的义务。本案中房产中介虽然促成了陈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由于其没有尽到全面履行告知及审核的义务,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房产中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在居间的过程中,提供了交易信息,并付出了一定的工作量,对于居间费用由法院酌定支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5.房产中介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不是担保机构,对于故意欺骗或诈骗行为不能完全控制,因此出现纠纷属于合同主体双方的民事纠纷,因由发生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产中介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就应当收取合理的佣金收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有哪些?
      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既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的原因。
对于开发商而言,不能办理产权证的主要原因有:
①利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项目。
②未经立项批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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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未成年人可否购房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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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能否主张居间费?
      1.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的过程中,居间人必须将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而在日常生活中,中介出于促成合同成立,赚取佣金的目的,往往难以做到如实的报告,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那么在居间人存在过错的...


·按份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按份共有房屋案件,依法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按份共有纠纷。如果选择前者,那么,法官会要求双方提供财产凭证等证据,然后依法作出分割,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等方式;如果选择后者,诉讼请求的书写技巧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的人会忽略“分割”而直接要求对方支付一半...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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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偿使用宅基地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宅基地属于本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户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严禁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


·房产中介未尽报告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1.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501弄“弘辉名苑”商铺由上海弘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造,案外人洪喆以上海嘉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售合同委托上海某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2005年9月15日,黄某经某某公司的居间与洪喆签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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