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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车主是否应当先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问题。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其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而超标电动三轮车在现实中无法投保交强险,也就不能由保险公司转嫁交强险限额内的风险,故不能苛求无法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三轮车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交通事故中车主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三轮轻便摩托车,但电动三轮车目前尚未列入我国国家产品目录,为非法加装动力车,无法上牌和取得行驶证,也不能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在民事赔偿领域,仍应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故应直接按事故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因此,超标电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因非机动车客观上无法投保交强险,故无须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在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其他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
·车辆减值损失
车辆减值损失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的部分则为车辆的减值损失。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
·交通事故赔偿之医疗费、护理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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