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而融资,那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负上了法律责任,可见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 典型融资方式
  
  1、委托贷款
  
  即由投资人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委托后者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如下图所示。
  
  2、股 债
  
  即由投资人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受让该房地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约定原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
  
  二、融资规定中的主要问题
  
  1、名股实债
  
  实践中,投资人为减少风险,控制被投资公司,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或之前,往往受让全部或部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约定原股东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有的投资协议约定,在投资人持股期间,被投资公司需要向投资人支付固定的股息或红利。这种交易安排,有时被称为名股实债。名股实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1)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可以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人取得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及其附加,而一般情形下,投资人取得股息和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实践中,能同时满足上款所述条件的投资安排并不多。特别是回购的主体往往是原股东,而非被投资公司。
  
  (2)股权回购涉及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将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否则,股权回购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回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需要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如果被投资公司是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股权回购(转让)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不生效。
  
  2、财务顾问费
  
  投资人在收取利息、股息之外,往往还会收取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一般按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支付时间和方式通常与利息一致,其支付主体有可能是被投资公司,也可能是其股东。投资人往往会同被投资公司或其股东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例如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引进投资者、制定和落实引资方案、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等,但实际上投资人并未或未完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蔚深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南宁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等拆借资金纠纷案,和上海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及财务顾问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一方须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否则,其要求支付财务顾问费的要求将得不到支持。
  
  3、强制分红
  
  在名股实债类交易安排中,投资人往往要求被投资公司每半年分红或每季分红一次,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实际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公司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且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后,应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要求被投资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预先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向被投资公司退还利润的风险。
  
  4、企业间借贷
  
  在有些交易安排中,投资人会设置一层甚至多层中间结构,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专门用于提供贷款。如下图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3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功能就是投资,包括股权和债权投资,但这些企业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此,这些企业同被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排除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5、独立担保
  
  在有些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得到不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独立保证(即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目前仅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尽管该等司法判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但不排除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遵循该等司法判例作出判决。
  
  6、委托贷款情况下,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下,有时贷款合同由银行同借款人签订,委托人并不是贷款合同的签约方。如果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原则上应由银行(受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在借款人知道委托人同银行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房地产融资,国家对此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总的来说是造福于民生的,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的也越来越严,重点城市更甚,企业融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政策严了,我们也要好好跟政策走,促进稳健的房地产融资机制,才能使房地产长久健康发展。
  
  
  


·开公司不需要注册地址了吗
      开公司不需要注册地址了吗 一、开公司对注册地址的要求 公司注册地址一般要求是写字楼,也可是以下情况: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


·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 (1)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2)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土地使用年限内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对国有土地进行使用,处理等,土地的用途不同,它的使用期限也就不同了,居住用地期限最高为70年,其他用地大多为50年,那么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我国在土地使用年限上有哪些规定?为您解答。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1、《城市房地...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甘肃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而我们的一项合法权益,其在继承方面也会经常出现纠纷矛盾,我们应该了解关于其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应怎么理解呢,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些说明...


·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山西省在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往往征用到附近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农民失去土地,经济收入相对减少,对于这部分损失,政府财政会给予适当补偿。在征地过程中,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补偿款的数额。那么,山西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了解下。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


·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
      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而且,不同类型的征地的补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不同的地区也是有细微的区别的。在潍坊,也有很多的农用土地和林场。那么,潍坊市征地杨树林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潍坊市征...


·一、外地人在成都社保补缴可以买房吗?
      一、外地人在成都社保补缴可以买房吗?补缴无效成都限购新政不仅将二手房纳入限购范围,同时将限购区域扩大至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共11个区域,并要求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


·如何购买回迁房?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优势和价格
      如何购买回迁房?回迁房有着新建商品房无可比拟的地理优势和价格优势,但因为回迁房出卖人暂时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使得买受人在购买该类房产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在实际购买回迁房的时候注意其中的一些事项了,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买卖回迁房有什么注意的。 一、如何购买回迁房? ...


·国槐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的?
      国槐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如何具体实施的? 为了保障征地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解释说明,并要求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制定出符合各地区的补偿标准。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各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每隔两三年修改一次,没有修改的不予征地。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