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国所有的企业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都必须在我国法律的制约下进行经营,法律的制约,很好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即使对于企业改制,我国法律法规当中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那么,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将为您做出详细的介绍。您可以一起来了解一下。
  
  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 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 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 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第八条 由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九条 企业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由企业与职工共同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条 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四、企业分立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五、企业债权转股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债务人以隐瞒企业资产或者虚列企业资产为手段,骗取债权人与其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转股权协议被撤销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部分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股权的行为,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六、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第十七条 以协议转让形式出售企业,企业出售合同未经有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审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合同不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出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一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者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的,所购企业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重新组建新公司,所购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买受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包括在新组建公司中的股权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售出后,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的企业法人,所购企业法人被注销的,所购企业出售前的债务,应当由新注册的企业法人承担。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售出后,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出卖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
  
  第二十九条 出售企业的行为具有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七、企业兼并
  
  第三十条 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兼并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兼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兼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兼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制定的有关企业改制方面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以上的资料当中,您可以对最高院关于企业改制的司法解释做一个详细的了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都有着详细的介绍,企业改制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在改制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且企业改制后遗留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您可以查询相关法规,一步步的进行解决。
  
  


·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各位设立者可以通过资金、技术或者是实物进行出资,相较于资金入资,其他两种类型出资都存在着风险,故而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于各位意图想通过技术入股的人,需要了解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 一、公司法技术入股的规定是怎样的? 1、公司法第27条2、可以...


·企业融资是什么意思?
      企业在我们现在的这个时代其实是非常常见的了,我们身边也有很多大大小小的企业。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一般来说都会遇到融资方面的问题,对于企业融资想必您真正懂的人也是很少的。企业融资我们国家是有着说明的。那企业融资是什么意思呢? 概念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企业融资 益...


·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开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为中国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也是为了保障我们享受更好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也相应作出了修改。那么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开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跟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物业费及水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别对待 物业管理公司租赁给其他...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是怎样的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是怎样的?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我们知道公司资产是分为等额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股份可以转让。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那么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有哪些要注意的呢?我们特地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在股权转让的工程中要交纳哪些...


·公司注册流程
      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在国家鼓励自主创业的大浪潮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自己当老板。所以首先您都必须前往有关部门注册公司,下面我们梳理了一些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注册公司前的准备工作 1、注册公司需要先找好注册场所,如无注册地址可...


·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
      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相对于国企而言,民营企业发展经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这个和外部环境和企业自身原因有关。民营企业只有资金链完好,才能获得健康持久的发展。那么,如何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如何解...


·肺炎期间企业可以裁员吗?
      肺炎期间企业可以裁员吗?肺炎期间企业不可以裁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


·公司被收购还有股份吗
      被收购公司的股份主要根据收购公司的收购方案决定,没有明确规定被收购公司是否还有股份。如果收购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被收购的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持有其余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收购人进行收购。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中...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我国的公司形式主要就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而这两种公司形式也是有较大不同的,实践中一定要将他们区分开来,否则的话就会出错。那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人合还是资合 有限...


·公司融资有哪些
      公司融资有哪些风险点有哪些?公司融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因为融资之后可以得到很多的资金来保障自己公司的正常运营,但是再融资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风险,这个风险有时候会造成一定的影响,那公司融资有哪些风险点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公司融资的风险有哪些? 1、违...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注册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差异化,越来越多的毕业大学生和行业精英选择自主创业、开办公司,国家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通过修订出台新的公司法,对公司注册流程进行了简化,为创业者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提供了更大的便利,那么,最新...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