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一、房屋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三、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针对上述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四、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典》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民法典》的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根据以上相邻关系的规定,房屋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归纳为:
  
  (1)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邻的一方要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的义务。
  
  (3)相邻关系中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物权侵权原理和《民法典》中侵权规定来处理。如果相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依然不能构成物权上侵权行为,也就不能因相邻关系的存在让相邻关系人承担责任。
  
  (4)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就要承担责任,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但因为有相邻关系,所以要提供便利,这是一个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确认识。
  
  (5)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遵守公平原则,互助兼顾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防止损人利已妨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时的法律适用
  
  共用水管的维修,除了人为破坏的情况由破坏人承担修理责任外,在开发商保修期满后,应当有专项维修资金来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一是从法条看新办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时明确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均属于共用设施,可见该办法没有采用列举穷尽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认定的情况。
  
  二是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虽然经过业主房内,但权利属于该楼一侧单元的共有人,性质属于共用设施。如果否认其具有共用的性质,那么就要承认业主对其拥有物权,物权的特征是对世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就明确对上下贯通的排水管、进水管不允许随意修理拆卸,可见,业主是不能对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的。
  
  三是说上述管道是共用设施,还可以从户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证,户外的落水管同样未列入新办法之中,但它作为共用设施无人置疑,否则,户外的落水管一旦毁损将无人修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建筑工人在工作时,可能因为疏忽大意,对一些水管等零件等没有处理好,导致住户在使用房子时出现一些质量问题,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这样的情况,可以用开发商的专项维修金承担。
  
  


·什么人可以按揭买房
      什么人可以按揭买房 贷款资格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留身份证明;(一)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二)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一、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要怎么处理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


·二手房中介居间合同欺诈有哪些情形?对策有哪些?
      生活中人们为了方便,常常会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然而有时候会出现纠纷,这时候需要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权益。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如何应对中介的各种欺诈行为。以下总结出来的房产中介八种典型的二手房中介居间合同欺诈及对策: 一、签合同不给正本 对策:签合同时不给签字方留存正本,或者干脆只签...


·一、房屋无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一、房屋无房产证过户流程是什么? 没有房产证的话是不能办理过户的,必须取得房产证后进行过户。 1、房屋产权调查(调查房产是否抵押,查封,析产,继承,共有权人情况); 2、买方支付卖方定金; 3、双方共同去做房屋过户; 4、双方共同去做物业交割(水、电、气、暖、物业费,原...


·农村房屋财产继承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农村房屋财产继承纠纷应该怎么处理?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样办理?
      一、离婚财产分割房产怎样办理?(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


·房屋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
      房屋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吗房屋租赁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而且该原则的法律依据在民法通则的118条规定中说明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的,应该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该房屋买卖无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婚后老人给儿子买房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么除非加了儿媳名字
      婚后老人给儿子买房算是夫妻共有财产么除非加了儿媳名字,或男方父母明确表示这是赠与小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就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只写儿子一人名的话,不管是全款,还是首付,都是儿子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


·公司贷款买房是否可以其实是可以的
      公司贷款买房是否可以其实是可以的,这里面的购房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团体法人,只要附条件都是可以的。不过公司买房不管买什么房子都视为商业用房,贷款的额度一般在房价款的50%,但利率要上幅10%,不过外资公司在国内只能买一套房子。2、公司买房贷款和普通的购房者差...


·根据调查表明,有很多夫妻因为在结婚之前没有对各自的房产办理公
      根据调查表明,有很多夫妻因为在结婚之前没有对各自的房产办理公证手续,导致婚后双方因为房产问题而产生纠纷,甚至有些还损害到了自身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在结婚之前办理婚前房产公证是多么重要的。那此时办理婚前房产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办理婚前房产公证...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房屋抵押贷款的材料在各家银行规定中,各不相同,但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需要的材料主要有: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包括所有共有财产权证明。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包括所有共有财产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