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2261268 18516500148
律师团队
>>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上海律师
  • 上海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上海市各市县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上海律师网 www.shlsw.net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多数时候涉及到的被拆迁人是农民,但也会有对企业进行征地拆迁的情况。而此时对企业作出的补偿显然就与对农民的补偿不同了。那到底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企业征地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在对企业进行征地拆迁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不会涉及到青苗费,但是却有相应的设备等的补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各位规定的不同,因此只有到当地的拆迁办进行详细了解。关于企业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我们就为你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回小孩抚养权到什么地方起诉?
      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协议离婚的,会对小孩的抚养问题达成统一意见。有时候,小孩会归男方抚养,之后男方有打骂虐待小孩的情形时,女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女方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这条途径解决。那么,要回小孩抚养权到什么地方起诉?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一、要回小孩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罚款是多少?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罚款是多少? 您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人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这种转让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如果非法进行转让要进行一定的处罚。那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罚款是多少呢?相信您都想要了解,接下来将为您...


·广西征地果树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广西征地果树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有些市政和便民工程当初在设计的时候,不可避免的就需要占用公民种植果树的这些地区,公民配合政府拆迁工作的前提必须是拆迁补偿款制定的补偿方案是比较合理的。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对未利用的土地进行开发使用,分为土地利用范围扩大与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但在开发的过程中就需要对原来土地的使用者做出相应的补偿,支付一定的土地开发补偿费。那么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哪些 (一)土地开发补...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几年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几年 一、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几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1、耕地的承包期 据统计,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4亿...


·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
      政府征地必须要有哪些征收文件?1.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有一个文件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的农民,这个文件是提前预告的作用,被称为征地告知书,也叫“拟征地公告”。关于这个文件,如果被征收人不满意可以要求听证,确有必要的,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临汾市吉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临汾市吉县的土地共分...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常常由于土地使用权归属不明,或者在归属上存在争议而产生纠纷。对于此类问题,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只有明确了归属的问题,才能判定关系利害人。在此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请往下继续阅读了...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
      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是什么?政府征收土地赔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型有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
      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有什么不同?近几年,我国二手房交易市场日渐繁荣,许多购房者在寻找二手房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在地段、房龄、环境等条件相差不大的二手房房源之间,土地证上是划拨的,价格要相对较低,但办理过户的手续与其他房产不一样,那么,房屋土地使用证划拨与出让...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补办
      土地使用证件丢失了其实就跟我们的身份证丢了的意义是一样的,所以人生当中有很多重要的证件在丢失以后,除了及时的补办没有其他任何的选择,土地使用证丢了也不能就放任不管。但是补办土地使用证的这种事情谁都不会有相关的经验,所以人们不了解土地使用权证如何补办的这个问题也是比较正常的。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上海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2261268 18516500148
18516500148
点击这里给上海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